身份證號/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五種情形下應出示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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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這是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8日通過的居民身份證法作出的規定。


  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常住戶口登記專案變更;


  ——兵役登記;


  ——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居民身份證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上述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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