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售/房屋出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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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在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維修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一、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房屋出租人交付的房屋應當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的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

  二、出租前已經設定抵押或者房屋所有權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轉移的,房屋出租人應當事先書面告知承租人。

  三、出租非獨立城套的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承租人使用房屋合用部位的範圍、條件和要求,承租人與相鄰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對合同部位的使用產生爭議時,出租人應當與相鄰房屋承租人、產權人協商處理。

  四、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除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費用。除公有居住房屋外,出租人可以與承租人約定收取租賃保證金。

  五、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養護,使房屋處於正常的可使用狀態,房屋出租人養護和維修房屋時,應當採取措施減少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影響。

  六、租賃關係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追收房屋使用費。

  七、出租人對承租人的以下行為可以解除合同:

  1: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2: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

  3:承租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4: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轉租房屋及轉讓、交換房屋使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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