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售/何種情況下可以提前終止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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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住房從事非法活動,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
3:承租人不遵守合同規定,拖欠房租和水電等費用累計達6個月;
4:承租人違反合同規定,不經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5:承租人嚴重損壞住房或住房內的設備、設施而拒不維修和賠償的;
6:出租人因事先無法預料到的事情而必須收回住房自住;
7:出租的住房由於地震等原因發生重大損壞,威脅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且由房管部門書面證明應該改建。
作為承租人,在以下情況下亦可解除合同,但應事先通知並與出租人協商:
1:租賃的住房發生重大損壞甚至有傾倒的危險,而出租人拒不維修;
2:承租人在租賃該住房期間,已建成或購買了自己的住房,不需要再居住;
3:承租人的工作單位遷離城市或新的工作單位距離租賃的住房很遠,交通不便,需要重新租賃住房。
值得一提的是,承租人由於第一條原因提出終止租賃合同時,不需給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由於後兩條原因需要終止合同的,要給予出租人適當的補償。
在瞭解以上情況後,當出租人突然提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就可以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要求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約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