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臺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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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臺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決定(1992)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20904

【實施日期】:19920904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台表協決方大代決代民人代人代民全國表國會關民表2協商大協民於2代的大全會灣代省表會會2會台表第省臺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臺灣省暫時選舉八屆全國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選舉辦法是,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派代表來北京協商選舉產生。

      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黨政機關中,現有臺灣省籍同胞34000多人。參加協商的代表確定為120名。根據臺灣省籍同胞(包括各地駐軍中的臺灣省籍同胞)的分佈情況分配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組織協商選派(分配方案附後)。

      協商選舉會議定於1993年1月在北京召開,會期約一周。

      協商選舉臺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要發揚民主,醞釀候選人人選時要考慮到各方面的代表人物和優秀人物,同時要適當注意到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辦法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

      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林麗韞、蔡子民委員負責召集。協商選舉的具體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辦理。

     

      附:臺灣省出席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分配方案

     

      單位 臺灣省籍同胞人數 來京參加協商代表數

      (據1991年統計)

      湖南省 598 3

      北京市 1701 6

      廣東省 1869 6

      天津市 941 4

      廣西壯族自治區 416 2

      河北省 625 3

      海南省 3000 9

      山西省 127 1

      四川省 674 3

      內蒙古自治區 199 1

      貴州省 171 1

      遼寧省 1425 6

      雲南省 369 2

      吉林省 296 2

      西藏自治區 0 0

      黑龍江省 376 2

      陝西省 301 2

      上海市 1596 6

      甘肅省 123 1

      江蘇省 1250 5

      青海省 108 1

      浙江省 1557 6

      寧夏回族自治區 50 1

      安徽省 837 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53 1

      福建省 12420 15

      中直機關 95 4

      江西省 1471 6

      國家機關 198 6

      山東省 422 2

      解放軍各總部 85 3

      河南省 514 3

      湖北省 507 3

      總計 34474 120

【時效】:

【序號】: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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