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公安警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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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公告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940220

【實施日期】:19940220

【類別】:公安警務

【內容】:部民全部人國部華國中人安人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依法使用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簽發、全國通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偵察證》為紅色,封面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字樣和由盾牌、五星、國家安全、短劍組成的徽章圖案。封裏印有持證人的照片、姓名、性別、單位、職務、編號、簽發機關及行使的職權。

      二、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出示《偵察證》,可以行使《國家安全法》規定的有關職權。

      三、維護國家安全是全體公民的義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持《偵察證》依法執行任務時,個人和組織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積極提供便利條件和其他協助;不得以任何藉口妨礙或者阻撓,違者依法處理。

      四、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使用《偵察證》,或者偽造《偵察證》,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任何組織和個人,如發現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應當檢舉、控告,我們將及時查清事實,嚴肅處理。國家安全部投訴電話為:8219617。

      特此公告。

【時效】:

【序號】: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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