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開展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開展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20020723
【實施日期】:20020723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國打關治公廳廳院院項專治整治作開于國公於假務非下治的專開作國務院辦公廳7月23日下發了《關於開展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38號),《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整頓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年初以來,旅遊部門在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下,開展了旅遊市場治理整頓工作,通過規範旅行社經營行為,推行導遊計分聯網管理,試行企業間傭金收授辦法,解決旅遊行業內的重點問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於旅遊市場涉及面廣,目前影響旅遊市場綜合環境的一些問題,如“黑社”、“黑車”和“黑導”等無證經營行為,以及非法“陪游”、“伴遊”和欺客宰客、脅迫消費、品質欺詐等違法違規現象仍比較突出。這不僅嚴重衝擊了旅遊市場秩序,而且極大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和我國旅遊業的形象。為此,國務院決定,從現在起,用半年左右的時間,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旅遊城市為依託,按照標本兼治的方針,強化監督執法與加強建章立制相結合,集中時間和力量,重點打擊影響旅遊市場秩序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通過專項整治,有效遏制違法違規活動,優化旅遊市場環境,規範旅遊市場秩序,提高旅遊服務品質和旅遊者的滿意程度,樹立我國安全有序的世界旅遊勝地形象。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堅決打擊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嚴格按照國務院公佈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從事旅行社業務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核,重點查處掛靠承包變相轉讓旅行社經營權,超範圍經營旅行社業務,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及所辦實體無證照非法經營旅行社業務,仲介機構非法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社會閒散人員拉幫結夥私攬旅行社業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依法查處境外駐華機構非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對未經國家旅遊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必須堅決予以關閉;對違反有關規定直接或變相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並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
(三)整治旅遊客運行為。重點查處未經當地主管部門核准發放營(准)運證(牌)的車輛非法從事旅遊客運,以及危及客運安全的報廢車輛運營、帶“病”運營、超載運營等行為;嚴厲打擊在飛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城市廣場等遊客集散地爭奪地盤、搶拉遊客和敲詐勒索等欺行霸市行為。
(四)大力淨化旅遊景區(點)的遊覽環境。開展對旅遊景區(點)及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堅決查禁從事封建迷信或有損國家形象的違法活動,打擊強買強賣、尾追兜售以及搶劫盜竊和騙財騙錢等危害景區(點)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取締旅遊景區(點)的各種非法攤點。
(五)嚴厲打擊旅遊購物欺詐行為。組織開展旅遊商品銷售市場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制假售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質次價高和虛假宣傳,接待旅遊團進行“封閉式”銷售和以醫療諮詢為名兜售高價藥品等欺詐行為,購物點與導遊人員相互串通私授私收回扣的非法行為;取締針對旅遊團開辦的所謂“走私罰沒品專營店”、假免稅店等有嚴重偷稅逃稅或摻雜使假的購物點。
(六)依法打擊非法從事導遊活動。嚴格按照國務院公佈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規範導遊服務市場。重點查處無合法證件和無正當手續從事導遊活動,偽造和借用他人導遊證的行為;嚴厲打擊借導遊服務之名從事色情活動的“陪游”、“伴遊”等非法活動。
(七)規範旅行社經營和導遊服務行為。重點查處旅行社低於成本經營,以虛假廣告招徠遊客,導遊擅自增減旅遊項目、索要小費以及有損國家利益、民族尊嚴的言行和在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地方負責,落實責任制。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工作要堅持“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方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各旅遊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領導和協調,制定具體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落實責任制,把任務和責任逐級分解到有關單位和個人,形成專項整治工作的有效機制。
(二)部門協作,綜合治理。全國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工作,由國家旅遊局會同國家經貿委、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旅遊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旅行社和導遊人員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似及仲介機構非法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查處;公安機關要依法嚴厲打擊旅遊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騙財騙錢、從事色情活動的“陪遊”和“伴遊”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旅遊景區(點)的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嚴把市場准入關,加強對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私授私收回扣、制假售假和亂設攤點等擾亂旅遊市場秩序行為的查處;旅遊行政部門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聯合查處境外駐華機構非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開展對旅遊車輛經營和運營中危及安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質檢部門要採取措施加大對制售假冒偽劣旅遊商品、品質欺詐和強制檢驗的旅遊商品品質的監督檢查和打擊力度。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根據各自的分工,齊心協力,密切配合,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加大執法力度,完善監督機制。要建立執法檢查目標責任制,加大對旅遊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力度,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形成旅遊市場打假打非的高壓態勢。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監督作用,採取檢查、受理投訴等方式,進行有效的行政監督;發動各行各業和遊客、市民共同參與監督;調動新聞媒體的力量,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加強新聞輿論監督。
(四)充分發揮旅遊城市的作用,以點帶面。旅遊城市作為主要的旅遊目的地和重要的遊客集散地,是整頓和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的主戰場,率先建立規範的旅遊市場秩序是旅遊城市義不容辭的責任。各優秀旅遊城市更要積極行動,用創優精神抓好專項整治工作。對專項整治工作不達標的城市,要取消其“中國優秀旅遊城市”的稱號。要通過旅遊城市的專項整治工作,帶動全省乃至全國整治工作廣泛、深入地開展。
(五)組織督促檢查,狠抓落實。國務院將責成國家旅遊局等有關部門組成檢查組,從2002年10月起對各地旅遊市場打假打非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旅遊市場整治工作抓緊部署,組織力量加強督查,並於2002年12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國家旅遊局,由國家旅遊局匯總後報國務院。
國務院辦公廳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時效】:
【序號】: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