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糾正旅遊系統不正之風的報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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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旅遊局關於糾正旅遊系統不正之風的報告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50420

【實施日期】:19850420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局轉家的正系報國統國通報國報糾關告正系廳糾統國通之辦家游系於旅現將國家旅遊局《關於糾正旅遊系統不正之風的報告》轉發給你們,望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迅速制止旅遊系統出現的不正之風,對維護我國的聲譽和發展旅遊事業關係很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立足全局,齊心協力,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和整頓,堅決刹住不正之風,為促進我國旅遊事業的發展而共同努力。

      各地區、各部門的涉外單位要認真檢查涉外活動中的問題,凡有收取回扣等不正之風的,都要堅決予以制止。

      關於糾正旅遊系統不正之風的報告

      近年來,我國旅遊事業有了較快的發展。但是,在大好形勢下,也出現了一些不正之風,其主要表現是旅遊部門有些職工利用帶領旅遊者去商店購物和到餐館吃風味餐的機會,從商店或餐館收取回扣。還有少數旅遊部門的職工私收小費,套換外匯券,為收取回扣熱衷於向旅遊者兜售商品。有的旅遊經營單位為了增加收入,竟克扣旅遊者的餐費和飲料費,損害了旅遊者的利益。

      這些不正之風產生了很不好的影響。有些外國旅遊團因為被過多地拉去購物,減少了參觀遊覽的時間而不滿。有少數人員為了多得回扣,把過多精力放在帶領旅遊者吃風味餐和兜售商品上,致使服務品質下降,個別人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這類情況如不及時制止,必將損害我國的聲譽,影響旅遊事業的發展,也會毀掉一批幹部。為此,擬採取如下措施:

      一、出售旅遊商品的商店、接待旅遊客人的餐館,不得用給個人和單位回扣(包括優待券和實物或其他報酬)的辦法來招攬顧客。旅遊部門的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從商店、餐館收取回扣(包括優待券和實物或其他報酬)。

      二、旅遊部門的任何個人,不得接受旅遊者付的小費和贈送的禮品。其贈送的禮品,如實在推辭不掉,應交公。

      三、旅遊部門的任何個人,不得用替旅遊者購物、付款等形式套換外匯券,更不得進行倒賣。

      四、各旅遊經營單位,不得克扣旅遊者的餐費、風味餐費和飲料費,不得巧立名目向旅遊者多收費。

      五、旅遊經營單位和業務關係單位搞聯營、入股,所得紅利應作為營業收入,不得分給個人。

      六、接待國外旅遊者的賓館、飯店,可設出售外文書刊的櫥窗,也可由翻譯導遊人員代為介紹和推薦。旅遊者可在賓館、飯店購買或訂閱。旅遊部門的職工不得直接向旅遊者推銷書刊或其他商品。

      七、銷售旅遊商品是旅遊業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也是旅遊者的需要,各級旅行社要把旅遊者購物列入旅遊團(者)的活動日程,有組織、有計劃地加以安排。

      翻譯導遊人員,利用適當時機帶領旅遊者去商店、書店購物,體現了為旅遊者服務的精神,做得有成績的,旅行社應給予適當的獎勵或報酬。

      各級旅遊行政部門和旅遊經營單位,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遵紀守法教育,教育職工擺正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關係,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自覺遵守上述規定,抵制和糾正不正之風。對違反規定者,根據情節給予處分。翻譯導遊人員接待來我國旅遊的客人,任務是光榮的,責任是重大的,他們的舉動關係到我國人民在國外旅遊者心目中的形象,應努力提高政治思想和業務水準,發揚我國外事工作的優良傳統,為增進我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的相互瞭解和友誼,為發展我國旅遊事業作出貢獻。

      旅遊商品經營單位和飲食服務行業,要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提供優質服務來擴大銷售,增加盈利,絕不能採取給回扣等不正當的手段拉生意。

      鑒於這些問題牽涉面廣,情況複雜,需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商業、輕工和飲食服務行業等)密切配合,協同動作,徹底糾正,使我國旅遊事業得以更好地發展。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時效】:

【序號】: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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