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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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920817

【實施日期】:19920817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國院區院問通關假的國通有院旅遊辦度游旅度有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開發利用我國豐富的旅遊資源,促進我國旅遊業由觀光型向觀光度假型轉變,加快旅遊事業發展,國務院決定在條件成熟的地方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鼓勵外國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個人(以下簡稱外商)投資開發旅遊設施和經營旅遊專案。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旅遊度假區是符合國際度假旅遊要求、以接待海外旅遊者為主的綜合性旅遊區。國家旅遊度假區,應有明確的地域界限,適於集中建設配套旅遊設施,所在地區旅遊度假資源豐富,客源基礎較好,交通便捷,對外開放工作已有較好基礎。

      二、旅遊業是國家鼓勵發展的創匯型產業,對國家旅遊度假區實行以下優惠政策:

      (一)在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所得稅減按24%的稅率徵收;其中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企業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經營設備、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常駐的境外客商和技職人員進口的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在合理數量範圍內,免征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為生產出口旅遊商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輔料、包裝物料,海關按保稅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建設度假區基礎設施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產品稅(增值稅)。

      (四)區內可開辦外匯商店,具體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五)區內可開辦使用國產車的中外合資經營的旅遊汽車公司。對其購置的國產車,在核定的數量內,國家免征橫向配套費、車輛購置附加費和特別消費稅。對國內企業在區內開辦的旅遊汽車公司,可比照上述政策執行。這些車輛限於區內旅遊汽車公司自用,不得轉售。具體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六)區內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一類旅行社,經營區內的海外旅遊業務。具體由國家旅遊局負責審批和管理。

      (七)區內的開發建設用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辦理。土地出讓金從該區批准興辦之日起,五年內留在區內用於基礎設施建設。

      (八)區內的旅遊外匯收入,從該區批准興辦之日起,外匯額度五年內全額留成,用於區內自我滾動發展。

      三、國家旅遊度假區內利用外商投資建設的旅遊設施專案,投資額在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內的,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自行審批,其中旅遊住宿設施專案,應報國家旅遊局和國家計委、經貿部備案;投資額在國務院規定的審批限額以上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利用外商投資建設的旅遊住宿設施項目,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年。

      四、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由地方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五、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是旅遊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改變我國旅遊產品結構,提高旅遊產品檔次,提高國際競爭力的一項重要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做好規劃,搞好試點工作。旅遊度假區起步階段規模不宜過大,應從小到大,逐步發展。

【時效】:

【序號】: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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