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鄭耀棠等32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提議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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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鄭耀棠等32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所提議案的決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40831

【實施日期】:19940831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民大於民耀大民會全所民議代決等人員于民會提議名關代2所大民大耀務會名名大民民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鄭耀棠等32名全國人大代表所提議案的決定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審議報告,審議了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主席團交付法律委員會審議的鄭耀棠等32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

      會議認為,港英最後一屆立法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區議會於1997年6月30日終止。英國政府單方面決定的有關港英最後一屆立法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區議會的選舉安排,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會議決定: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負責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區域組織的職權和組成方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規定。

【時效】:

【序號】: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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