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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經據典/內容頂部}} 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祿,則法必嚴以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禦民力,事實不宜失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爲善也,如是,則是無法也。 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爲急。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以異爲分,不可謂分;至于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婿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奸爲務。是何也?其法通乎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奸之道奈何?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則使相窺奈何?曰:蓋裏相坐而已。禁尚有連于己者,理不得相窺,唯恐不得免。有奸心者不令得忘,窺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窺彼,發奸之密。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奸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奸類發矣。奸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 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適,境內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幸禁者,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國,去言而任法。 凡畸功之循約者雖知,過刑之于言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奸功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奸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于內,而談者爲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如此,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實故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 ==翻譯== 凡是國土廣大、君主獨尊的,自來都是因爲法制嚴厲而可以在天下達到令行禁止的。因此作爲君主在劃分爵位、制定俸祿時。就必須嚴格執行重法原則。國家太平,民衆就安定;政事混亂,國家就危險。法制嚴厲符合人之常情。法禁松弛不符合社會實際。況且拼命出力.是民衆固有的,他們的心理無非是想拼命出力去獲得渴望的東西。而民衆賽歡什麽。厭惡什麽。是由君主壹手控制著的。民衆喜歡的是利祿,厭惡的是刑罰;君主掌握民衆好此惡彼的心理來使用民力,和實際情況個應該有差錯。既然如此,那麽法禁松弛,政事有失,正是由于刑賞不當。君主治理民衆不能掌握法度除惡務善。這樣情形壹旦出觀。也就等于沒有法制了。 所以根據國家治亂的原理,應把致力于區分刑賞作爲當務之急。要治理壹個國家。沒有哪位君主不實行壹定的法令。然而結果卻是存亡各異;君國滅亡,在于法令之中刑賞不分。進壹層說,要治理壹個國家。沒有哪位君主實行刑賞時是不加區分的。然而有的所謂“區分”,是拿了不同標准進行區分。實際上這並不能稱爲真正的區分。至于明察的君主的刑賞區分,則是按統壹標准進行的區分。因此明君統治下的民衆都重視法制畏懼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妄自取賞。所以說:不等到用刑用賞。民衆就都服服貼貼地做事了。 因此,那種治理得最好的國家。善于把禁止奸邪作爲急務。這是爲什麽呢?因爲禁止奸邪的法律是和人情息息相通。和政理緊密相關的。既然如此,那麽去掉那些不易覺察的奸邪行爲要用什麽方法呢?關鍵在于壹定要使民衆窺探彼此的隱情。那麽又怎樣使民衆互相窺探呢?大致說來。也就是同裏有罪連坐受罰罷了。假定禁令有牽連到自己的、從情理上看他們不得不相互監視,唯恐牽連到自己頭上。不允許有奸心的人得到隱匿的機會,靠的是四下裏有眼睛盯著。這樣壹來。民衆自己就會謹慎小心而對別人進行監督。從而揭發壞人的隱秘。告奸的人免罪受常,有奸不報的人壹定要連帶受刑。如能這樣,各種各樣的奸人就被揭發出來了。連細小的奸邪行爲都不容發牛,是靠暗中告密和實行連坐所起的作用。 對法律整饬得極其嚴明的君主,依靠的是法律條文而不是壹二人才。因此有辦法的國家,毋需名揚四海。就能無敵于天下,國家得到治理,這都是是依靠法度的緣故。喪失主權的國家,讓敵兵公開地在境內活動而不能予以防禦機制止的原因,在于只憑壹二人才而沒有法術,自取滅亡,是人爲的因素在起作用;進攻別國,是法術的力量在起作用。所以在有辦法的國家裏。總是排斥空談而仟用法術。 凡屬和有關條例存關奈例曲相附會的虛功是難以識破的,凡屬經花言巧語掩飾的錯誤是難以發現的;因此。刑賞易爲表裏不壹的情況所惑亂。所謂依據條例而難以識別的功勳。就是奸功;臣下那些難以發現的過失,就是失根。依據條例則不能發現虛功.儀依常情判斷就發現不了奸情。這樣壹來。刑罰和賞賜怎能不雙雙産生差錯呢?因此,徒有虛名的功臣在閏內撈得聲譽,誇誇其談的說客在國外巧取私利,結果愚妄、怯懦、暴慶、巧詐的種種人物串通壹氣,用虛無的道理迎合世俗、取悅社會。所以那些國法得不到執行,而罪不容誅的犯人得以逃脫刑罰的制裁。這樣的話,刑罰和獎賞怎麽會不發牛歧異?事實本來擺在面前,但按常理推斷卻失去了正確度量。度量發生差錯,並不是法度造成的;盡管法制業已明定,但依靠的卻是私智。放棄法制而依靠智慧,那麽接受任務的官員怎能把握要領?事務要領與事務本身統壹不起來。那麽法令哪能不出差錯,而刑罰又哪能不趨煩亂?因此,賞罰混亂不堪,國法錯誤百出,是由于刑賞區分不明。 {{引經據典/內容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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