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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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頒佈方】:全國人大

【頒佈日期】:19800910

【實施日期】:19800910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人五人國第五大十國》共決人國關關會表中國民中》屆憲五》代全十的修國次代大國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同意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議案,為了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維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修改為“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條中“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的規定。

【時效】:

【序號】: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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