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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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選舉和決定任命辦法

【頒佈方】:全國人大

【頒佈日期】:19910403

【實施日期】:19910403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第第人議四國辦第屆議代表代次屆會任會會決代任會辦屆一、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補選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決定任命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的規定,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提名,經各代表團醞釀協商後,再由主席團根據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本次會議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實行等額選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本次會議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決定任命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採用按表決器方式。

      四、進行選舉、表決時,參加選舉、表決的代表人數,必須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收回的選票數或者按表決器的代表人數,等於或者少於發出的選票數或者參加表決的代表人數,選舉或者表決有效;多於發出的選票數或者參加表決的代表人數,選舉或者表決無效,應重新進行選舉或者表決。

      選票上所選的人數,等於或者少於應選人數的,為有效票;多於應選人數的,為無效票。

      選舉或者決定的人選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的半數,始得當選或者通過。

      五、對選票上的候選人,代表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的人選,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反對或者棄權,但不能另提人選。

      六、本次會議的選舉採用人工計票。

      代表對選票上的候選人,表示贊成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表示反對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如另選他人,應先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劃“×”,然後在另選人欄內寫上另選人的姓名;表示棄權的,在候選人姓名前空格內不劃任何符號。

      寫票不符合以上規定,或者所劃的符號不清楚,無法辨認的,按廢票處理。

      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以便代表寫票。

      七、選票用漢文、蒙古文、藏文、維吾爾文、哈薩克文、朝鮮文、彝文、壯文印製。

      八、大會進行選舉時,設監票人32名(每個代表團推選1名),其中總監票人2名;總監票人由主席團在監票人中指定。總監票人和監票人在主席團領導下,對發票、投票、計票工作進行監督。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

      九、會場共設票箱22個,代表按座區分別到指定的票箱投票。不設流動票箱,不能委託投票。

      十、投票時,監票人首先在自已的座區投票,隨後主席團成員和其他代表按座區分別投票。

      十一、投票結束後,計票工作人員在監票人的監督下,當場打開票箱取出選票,並由總監票人將計票工作人員統計的實際投票張數報告大會執行主席,由大會執行主席宣佈選舉是否有效。

      十二、計票完畢,總監票人向大會執行主席報告選舉結果,由大會執行主席向大會宣佈。

      十三、如表決器在使用中臨時發生故障,改為舉手表決方式。

      十四、本辦法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施行。

【時效】:

【序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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