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標題】: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541231
【實施日期】:19541231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織道道道條城街處組城處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
(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聯繫,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街道辦事處,作為它的派出機關。
第二條 十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應當設立街道辦事處;十萬人口以下五萬人口以上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如果工作確實需要,也可以設立街道辦事處;五萬人口以下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一般地不設立街道辦事處。
街道辦事處的設立,須經上一級人民委員會批准。
第三條 街道辦事處的管轄區域,一般地應當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轄區域相同。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的任務如下:
(一)辦理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居民工作的交辦事項;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設主任一人,按照工作的繁簡和管轄區域的大小,設幹事若干人,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一人。
街道辦事處共設專職幹部三人至七人,內有作街道婦女工作的幹部一人。
街道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幹事都由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委員會委派。
第六條 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的各工作部門,非經市、市轄區的人民委員會批准,不得直接向街道辦事處佈置任務。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的辦公費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由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統一撥發。
【時效】:失效
【序號】: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