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憲法及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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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70509

【實施日期】:19970509

【類別】:憲法及組織法

【內容】:治關代委代於會民、委大人民決的省代代表的市額省直代國代區常轄區務直員關人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對新一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決定如下:

      北京市 781名;

      天津市 710名;

      河北省 779名;

      山西省 552名;

      內蒙古自治區 544名;

      遼寧省 619名;

      吉林省 520名;

      黑龍江省 589名;

      上海市 870名;

      江蘇省 808名;

      浙江省 641名;

      安徽省 750名;

      福建省 561名;

      江西省 613名;

      山東省 930名;

      河南省 957名;

      湖北省 732名;

      湖南省 774名;

      廣東省 803名;

      廣西壯族自治區 703名;

      海南省 397名;

      重慶市 870名;

      四川省 894名;

      貴州省 607名;

      雲南省 638名;

      西藏自治區 445名;

      陝西省 579名;

      甘肅省 509名;

      青海省 399名;

      寧夏回族自治區 423名;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 547名;

      共 計: 20544名。

【時效】:

【序號】: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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