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律師收費標準的合理性及收費方式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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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9日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司法局發佈的《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暨《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確立了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兩種收費方式,為規範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同時也為全國其他地方制定律師收費標準提供了範例。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可能出現許多問題。例如中國幅員遼闊,地方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了各地律師收費標準的不統一;資深律師由於其閱歷豐富、能提供高水準高品質的法律服務,其收費當然比一般律師或初出道的律師更高;案件性質不一、難易程度不同導致的收費自然也不一樣;目前我國已加入了WTO,律師服務市場也會逐漸和世界接軌,收費標準、收費方式自然也會和世界同步。以上的各種因素,都促使我們去思考更深層次的問題,即律師收費的合理性標準是什麼?律師收費的方式是否可以多元化?
本文將在對目前國外律師收費合理性標準及多元化的收費方式作一概覽的基礎上,探討該問題。
一、國外概覽
1、美國
在美國,律師費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定價收費。比如起草一份遺囑500美元。二是計時收費。目前的標準大致在每小時75美元到500美元,名氣大的律師也有每小時超過500美元的。三是按比例收費,又稱為勝訴費。律師按其為當事人取得或換回的錢財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師費。四是協商收費。即當事人與律師通過協商談判來確定費用。
根據《美國律師職業行為標準規則》的規定,確定收費的合理性所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所需的時間和付出的勞動,法律事務涉及到的問題的鮮見和困難程度,提供適應的法律服務所需的技能;二、律師一旦接受此業務,是否可能不接受其他業務;三、特定地區內同類法律服務的通常收費標準; 四、案件的標的數額及審理的結果;五、委託人提出的或受案件本身所致而受的時間限制;六、從事該項業務的律師的經驗、聲譽及業務能力;七、收費是固定的,還是按比例、費率而隨變的勝訴費;八、在刑事案件中,不允許律師收取附條件的費用。
1975年以前,關於律師費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最低收費標準”,它對計時收費、每日出庭的費用以及一般的法律事務的定價收費都有收費標準。這種收費標準在事實上往往也成了正常的收費標準。1975年,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最低收費標準違反了反托拉斯法,因而廢止了該標準。但是聯邦最高法院仍然承認了除了聯邦反托拉斯法對法律職業管轄之外的州的行為。因而在一些州裏,最低標準仍在適用。今天,儘管美國律師協會在律師職業守則中刪去了直接涉及收費標準的數字,但仍然保留了決定收費合理性的一些指導原則。
在美國律師收費制度中,勝訴費制度也值得一提。勝訴費就是按案件最後取得的賠償或換回財物的一定比例收費。在美國,勝訴費的幅度在20%到60%之間。邁阿密的一名律師在辦理一起標的額為400萬的瀆職訴訟案中,勝訴後竟獲得了250萬美元的報酬,這導致了法院對律師勝訴費比例的限制。通常規定為最高不得超過50%,並規定勝訴率增大,律師的勝訴費的比例就應相對降低。
2、英國
英國律師制度實行的是初級律師和專門律師並存的二元制。一般情況下,專門律師的報酬主要是在接受初級律師的委託訴訟案件時所請求的“承辦案件的酬金”。按職業習慣,這種酬金只能向初級律師收取,而不能向當事人收取。
初級律師的酬金可以分為辦理非訴訟事務的酬金和辦理訴訟事務的酬金。初級律師辦理非訴訟事務的收費額應當公平而且合理地確定,即應當考慮與事務有關的所有情況,特別是下列情況: 一、事情的複雜程度,或者是提出的問題的新奇程度或難度; 二、要求律師具備的技能,花費的工作量、需要掌握的專門知識以及承擔的責任;三、辦理委託事務耗費的時間;四、需要準備或審查的檔的份數和重要性,但不考慮檔的長短;五、辦理委託事務或委託事務的任何部分的地點和周圍環境;六、涉及的任何金錢或財產的數額或價值;七、事項對當事人的重要程度。
對於訴訟事務的收費,初級律師可以和當事人訂立協定,規定計酬的方式和金額,協定規定的酬金數額可以高於或低於通常的收費標準,但是協議不得規定只有在勝訴的情況下, 初級律師才有權向當事人收取酬金,也不能規定初級律師對他的過失不負責任,或免除在通常情況下應當由初級律師承當的任何責任。另一方面,初級律師可以要求當事人就應當支付的訴訟事務的酬金提供擔保。
3、法國
在法國,律師進行法庭辯護的酬金與辦理程式性的酬金是有嚴格區別的。律師的行業組織,即法國律師協會理事會對律師的這兩種業務負責監督和管理。法國律師的收費分為酬金(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而收取的報酬)、費用(如電話費、旅費和郵費等)以及開支(數額較大的花費,如註冊登記費等)。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必須提前支付律師費。法國法律規定,律師有權確定他進行法庭辯護的酬金數額,但同時律師在確定酬金時應力求公道。律師在確定酬金時,通常應考慮如下因素:完成的工作量、法律事務的難度、牽扯的經濟利益、對當事人提供的服務以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4、德國
在德國,除了某些極為特殊的情況外,對於律師從事的所有業務都按規定的標準收費。這些規定由法院嚴格執行。不過,假如律師的當事人以書面方式表示同意的話,律師可以收取高於法定標準的酬金。
從大體上講,收費數額要在考慮爭議金額的基礎上根據相應的標準確定。對於訴訟事項都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收費。對於簽發傳票、出庭辯護、調查案情、商談和解等都是規定的收費標準。而關於律師承辦非訴訟事項的收費標準就比較靈活,並在標準規定的最低收費和最高收費之間允許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律師在確定這種收費數額時要考慮有關事項的難度、花費的時間以及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在德國,律師在訴訟結束時要寫出一份費用清單,連同一份評定酬金和開支的申請一起交給法院書記官,此外,還要送給對方訴訟當事人一份副本。評定工作由書記官辦公室一位稱為“訟費評定官”的高級官員進行,並由書記官將評定結果通知對方訴訟當事人。
二、律師收費的合理性標準
綜上所述,各國在制定律師收費制度時,所考慮的是如下一些因素,將其綜合成為律師收費的合理性標準,而這些因素,也是我們在確定律師收費指導價時應予考慮的:
工作量
不論何種行業,其工作量必然是確定商品價格的基礎。律師行業作為一種高投入、高智商的服務行業,律師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所耗費的勞動必然是計算收費的基礎,較簡便易行的計算方法就是律師的工作時間。
標的
當前的《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就充分考慮了標的這一因素。參考法院收費標準,將服務標的作為律師收費的合理性標準之一,也是切實可行的。只是在制定標的收費比例時還要注意一點,即法院標的收費標準的前提是國家已對包括法院在內的司法機關支付了相關的運轉成本,而律師的各種運轉成本都源于對客戶的收費。所以,律師收費時如果按照標的收取,應適當高於法院的標準。
律師品牌
律師品牌的優劣決定了律師收費標準的高低。究其原因,律師品牌是由多方面因素作為支撐的,如律師的辦案經驗、訴訟的勝訴率、提供法律服務的完美程度等。
特別技能
所謂特別技能,就是指某一類案件或某一種法律服務所要求的不同於一般案件或法律服務的技術要求。例如涉外案件對法律英語的要求、反傾銷案件對各種國際法律的熟悉程度等。
經濟發達程度
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仍將存在。各地在制定律師收費標準時,必然要考慮該地的經濟發展水準和當地人民的平均收入狀況。此外,律師在向客戶收費時,也要考慮客戶的經濟承受能力。
三、收費制度的多元化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暨《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確立了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兩種制度,其中對於涉及訴訟的計件收費有較明確詳細的指導價。筆者認為,基於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多樣性,律師的收費制度也應採取多元化的方式。除了目前確立的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兩種制度外,還應參酌國外的收費制度,進一步確立如下制度: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暨《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對於非訴訟事務的協商收費,是在計件收費的前提下認可的。對於訴訟事務,則制定了嚴格的計件收費和計時收費。考慮到訴訟事務也存在多樣化的問題,應將協商收費也應用於訴訟事務,由律師和客戶協商確定法律服務的費用。
《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將計時收費制定為最高收費制度,即每小時不得高於3000元人民幣。這在某種程度上給需要法律服務的客戶造成了一種誤解,認為律師收費高得離譜。另一方面,對於某些特殊疑難案件,制定最高標準也限制了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積極性,影響了律師的服務品質。實際上,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最低收費標準,使最低標準成為律師收費的普通標準,而將最高收費交給法律服務市場的客觀規律去制約。
風險收費即按勝訴後獲得利益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在美國謂之勝訴費制度。關於風險收費,事實上在律師收費實踐中早已存在,只是沒有得到正式的認可而已。風險收費有如下的合理性:一是它允許那些無力負擔法律服務費的人能夠通過這種方法追求其合法主張的財物;二是其主張的成功取得財物也可以支付法律服務費;三是這種付費給了律師一個有力的動力而服務于當事人的利益,以求未得解決的爭議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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