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廣播電視部關於外國及港臺音樂錄音製品進口和出版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廣播電視部關於外國及港臺音樂錄音製品進口和出版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841214
【實施日期】:19841214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內容】:國錄務院於告制及制告於部廳台版國港電視於公音視轉臺及品通制台廣視報播出題通辦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廣播電視部關於外國
及港臺音樂錄音製品進口和出版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1984年12月14日)
廣播電視部《關於外國及港臺音樂錄音製品進口和出版問題的報告》,已經國
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 廣播電視部關於外國及港臺音樂
錄音製品進口和出版問題的報告
(1984年11月29日)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下達《關於嚴禁進口、複製、銷售、播放反
動黃色下流錄音錄影製品的規定》以來,經過兩年多的工作,海外音樂錄音製品(
主要是音樂聲帶)一度在國內市場上氾濫的情況已經改變,內容反動的已予查禁,
各種不健康音樂的流傳得到了控制。
目前,文藝工作者和人民群眾瞭解外國音樂文化的願望有所增強;內外文化交
流較前更為頻繁,對港臺工作也有了新的發展。為適應這一情況,外國及港臺音樂
錄音製品的引進也可有領導有計劃地開展起來。根據中發<1982>15號和國
發<1982>154號檔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引進外國和港臺音樂錄音製品應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同時還
要照顧到國內錄音出版及生產事業的發展,注意遵守國際上有關版權保護的貫例。
二、按照國務院批轉的《錄音錄影製品管理暫行規定》,凡經過批准成立的以
錄製文藝節目為專業的錄音出版單位,已經有了較好的出版工作基礎並具備先進的
錄製生產手段的,原則上均可向廣播電視部申請經辦外國和港臺錄音的引進業務。
其業務範圍為:購買外商的版權和母帶或與外商以合作出版的方式出版錄音製品(
包括要求對方出版我方錄製的節目);組織外國和港臺演員錄音,出版製品。
非經批准以錄製文藝節目為專業的錄音出版單位一律不得經辦上述業務。一些
邀請外國和港臺演員作舞臺演出和電視、廣播演出的單位,如需出版演出節目的錄
音製品,應委託出版單位辦理。
三、作為商品批量進口和銷售外國和港臺出產的錄音製品這項業務,由中國圖
書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辦,其他單位均不得經營。
專業單位以供參考為目的進口錄音製品,仍照過去的做法,由有關單位申報,
由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進口。
四、不經外國和港臺原出版廠家同意,利用他們的錄音製品翻制出售,有損我
國聲譽,也不利我國出口錄音製品的版權保護,應一律禁止。
五、廣播電視部錄音錄影製品管理處具體負責進口音樂錄音製品的管理工作。
其職責是:審定節目內容和與外商簽定的合同,簽發許可進口的證明。凡經營第二、
三兩項各類業務的,事先均須向該處申報。不經該處批准的合同均屬無效。
廣播電視部錄音錄影製品管理處聘請若干專業工作者組成音樂審議組織,協助
做好節目的審定工作。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執行。
【時效】:
【序號】: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