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證券從業人員犯罪預防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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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證券從業人員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已變更)/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檢察院

【頒佈日期】:19950609

【實施日期】:19950609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內容】:院、於人業院院證罪于人關證證罪工業民員民通犯業檢院院加從檢、國人於業察委人人工國銀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證券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行、人民檢察院:

      近兩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展,全國證券市場發展迅速。截止到1995年2月底,全國股份有限公司已有6,000餘家,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公司共293家,市價總額3,200餘億元人民幣,全國各類證券公司91家,證券營業部1,733家,各類證券代辦網點6,000余家,從業人員8萬余人。證券市場的發展對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大意義。但是由於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發展較快、各項管理監督制度尚不健全,相應的立法還不完善,證券監管工作以及對證券從業人員的思想教育工作還比較薄弱,近一時期證券市場犯罪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證券從業人員的犯罪現象較為嚴重。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客戶股票、保證金或單位資金炒作股票以及貪污、受賄等犯罪案件逐年上升,犯罪數額大、影響面廣、犯罪手段高智慧化、隱蔽性強、危害極大,因此對這一問題必須予以高度重視。為了有效地防止和減少證券從業人員違法犯罪案件的發生,保證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保證證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現就加強證券從業人員犯罪預防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及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監督防範機制。

      各地證券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從嚴審批證券經營機構,對不合格的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有的要撤並,有的要整頓,經驗收合格後才准營業。特別要加強對證券經營機構的外地分支機搆的管理和規範,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管理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證券經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搆進行稽核;要健全證券經營機構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建立科學的崗位責任制和監督約束機制,嚴禁兼職、串崗;要加強證券經營機構各級經理人員的工作責任,逐項落實到人;對證券經營機構中的關鍵崗位(如電腦程式師、報單員、場內交易員)應從制度上、技術上確保監督、制約機制的實施;證券經營機構必須將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在帳戶、資金和操作人員等方面徹底分開;要積極組織專家改進證券市場電腦管理系統,提高其安全性,防範犯罪分子利用電腦作案;對證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由國家證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認定;證券經營機構應將證券從業人員納入統一管理,嚴格錄用、培訓、考核、監督制度,對上崗人員一律應進行崗前培訓,同時有計劃地開展在職培訓,對業務能力和遵規守法知識達不到基本標準和要求的不得上崗;對於因違法違紀被正式除名和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證券從業人員,任何證券經營機構都不得再予錄用。

      二、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增強法律威懾力。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積極查辦證券從業人員的犯罪案件,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大案要案,要加大查處力度,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力,對已經立案偵察終結的案件要及時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檢察幹警有關金融、證券等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工作,銀行、證券部門開辦的業務培訓班,可商請檢察幹警參加學習,不斷提高辦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提高辦案效率和辦案品質;各級人民檢察院、證券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之間要加強配合與協作,建立工作聯繫制度,及時溝通有關案件情況和證券市場訊息,堅決杜絕有案不報和內部消化的現象,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打擊證券違法行為。

      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經營機構要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強對場內交易員的管理。

      證券經營機構派駐在證券交易所的場內交易員處於相當重要的業務崗位,對客戶利益影響較大,是某些人特別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的物件。為此,必須嚴格管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經營機構要配合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的實施,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紀律,增設專門的監督機構和人員,加強對這部分人員的管理。要把遵規守法教育作為培訓的重要內容,並不斷完善。對於培訓和考試制度要嚴格執行,不能走過場或只重視業務技能方面,而忽視或放鬆遵規守法方面的教育。對行為不正、有劣跡、職業道德差的人員以及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一律不得錄用為場內交易員。對已成為場內交易員者,證券交易所和有關證券經營機構要經常進行檢查、考核。對有問題人員要給予教育和處罰,對問題嚴重的要撤銷資格,罰出場外,並永遠不再錄用。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查處工作。

      四、加強對從事證券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諮詢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證券監管工作。

      證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標準審批從事證券業會計師、律師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的從業資格,要加強對其業務活動的檢查,對有弄虛作假,違反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行為以及違反證券法規行為的,要嚴肅處理,特別是對出具的檔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以及提供虛假資訊,擾亂市場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公開處罰。

      五、加強證券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和思想道德水準。

      各級證券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對證券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同各級司法機關的聯繫與配合,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國家法律法規,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要督促各證券經營機構對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人生觀教育和金融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其廉潔守法,敬業奉公,愛國家、愛集體、愛人民的社會主義精神風貌。

      六、加強證券市場理論研究和實際調查工作,儘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各級人民檢察院、證券主管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相互配合,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犯罪行為的理論研究和實際調查,針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行業特點和突出問題,向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提出有關制訂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建議,完善有關法律法規,使對違法犯罪的證券從業人員的處罰有法有據並具可操作性;切實促進證券法制建設和證券市場的規範化工作。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時效】:

【序號】: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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