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國務院法制局對海關總署《關於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復議並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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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法制局對海關總署《關於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復議並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頒佈方】:國務院法制局(辦)

【頒佈日期】:19930222

【實施日期】:19930222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內容】:並理理理審局於署示複《總案權管權審行並的議制對複總權案理》政和請政院》複政關制

      國務院法制局對海關總署《關於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

      復議並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993年2月22日國法函<1993>8號發佈)

     

      你署《關於行政復議案件管轄權和復議並案審理問題的請示》(署法<199

     3>93號)收悉,函複如下:

      《行政復議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行

     政機關申請復議的,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管轄。”本條中的“申請人”

     ,包括同一申請人,也包括同一案件中的不同申請人;行政機關就同一事實,對

     若干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被處理人不服,分別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的,根據

     《行政復議條例》第六條關於“行政復議遵循合法、及時、準確和便民的原則”的

     規定,復議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合併審理。

     

【時效】:

【序號】:2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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