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出賣非農業戶口的緊急通知
【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出賣非農業戶口的緊急通知
【頒佈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20831
【實施日期】:19920831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內容】:戶業院公中務院賣務于辦公公口出於中公急共院農廳廳口廳非廳制關務辦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制止
出賣非農業戶口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
各人民團體:
近幾個月來,不少地區的市、縣為籌集資金,公開標價出賣非農業戶口,嚴重
擾亂了戶口管理工作,在群眾中引起強烈反應,增加了社會不安定因素。公安部曾
於今年五月初向各地公安機關發出《關於堅決制止公開出賣非農業戶口錯誤做法的
緊急通知》,但出賣非農業戶口的錯誤做法仍在一些地方蔓延,甚至愈演愈烈。為
堅決制止這種錯誤做法,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必須採取堅決果斷措施,立即制止
違反戶口管理規定、交錢就辦理“農轉非”戶口的錯誤做法。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
以籌集資金等各種名義、各種理由擅自辦理。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務必追究
有關領導和承辦人的責任;對在出賣非農業戶口過程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要
依法從嚴處理。
二、各地在制止出賣非農業戶口時,要認真宣傳國家有關法規、政策,做好深
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有關幹部和廣大群眾自覺貫徹本通知的要求,防止發生
問題。正常的“農轉非”工作,仍按照國家已有的政策規定繼續辦理。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充分發揮戶口管理的職能作用,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
國戶口登記條例》和國家的各項戶口政策規定。今後,各市、縣不得擅自出臺新的
戶口遷移特別是“農轉非”政策。凡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與國家政策規定相抵
觸的決定時,公安機關要提出意見,不予執行,同時要及時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
四、為適應加快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需要,對現行戶口管理制度應當在調查
研究的基礎上改革完善,並進行必要的改革。但這項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必
須慎重對待。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訂方案,待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1992年8月31日
【時效】:
【序號】:2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