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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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補充規定

【頒佈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10328

【實施日期】:19910328

【類別】:國務院行政法規庫

【內容】:公務辦公的央國關廳領控中格辦出訪央導國辦廳于、國部廳規領廳控共辦部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補充規定

      (1991年3月28日)

     

      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以後,國內各項任務十分繁重。我們應該集中精力,紮紮

     實實地為實現十年規劃和“八五”計畫做好各項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

     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領導幹部出國訪問的規定》(中辦發〔1989〕10號)發

     布後,總的來說,執行情況是好的。但最近一個時期出現了領導幹部出國熱度加大、

     出訪國家過多、出訪時間過長的問題,這不利於集中精力抓好國內工作。鑒此,

     黨中央、國務院重申,必須繼續嚴格執行中辦發1989年10號檔的規定,並

     作以下實施規定。

      一、省、部級(含副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國和赴港澳地區訪問,要做到

     快去快回,可去可不去的不去。出訪時間應盡可能壓縮,訪問一個國家(地區)一

     般仍限於3至5天;一次訪問一般不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在外停留時間最多不

     得超過12天。如工作上有特殊需要者,必須經國務院或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特

     別批准。

      二、領導幹部出訪的目的要明確,要講究實效,組團要少而精,主要進行對口

     會談或工作會晤。凡地、司級幹部能夠解決的問題,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就不必

     出訪,一般性考察要堅決停止。

      三、領導幹部出訪,一般不安排順訪,更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擅自延長

     在境外停留時間。

      四、各地區、各部門對機關地、司級以下(含地、司級)幹部及工作人員臨時

     因公出國,也要參照上述精神嚴格審批,從嚴控制,切實糾正出國過多、過濫的現

     象。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濫用審批權,必須嚴加追究。

      五、各級領導幹部在遵守上述規定方面應嚴格要求自己,作出表率。各外事主

     管部門要按中央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嚴格把關,各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

     和監督。

     

【時效】:

【序號】:2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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