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關於對外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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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對外經濟開放地區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許可權問題的復函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10422
【實施日期】:19910422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染複地環經問定於期題地區理限理治環題問題的問限定境限境國家環境保護局:
你局《關於限期治理環境污染決定權的請示》收悉。經與國務院法制局研究,現函複如下:
一、根據行政法規不得與法律相抵觸的原則,環境污染限期治理的決定許可權應當按照現行《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二、請你局根據《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經過研究和論證,對你局發佈的《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暫行規定》進行修改後,報國務院審批。
【時效】:
【序號】: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