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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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開展勘定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960812

【實施日期】:19960812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院題關省區政線線院域的關勘級政界務區勘有關院域省工作、通兩【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行政區域界線是國家實施有效行政管理必不可少的依據。全面勘定行政區域界線,對於從根本上解決邊界爭議、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開展勘定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以下簡稱勘界)是一項浩繁複雜的工作,時間緊、任務重、政策性強。為確保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勘界工作,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將勘界工作列入議事日程。要堅持實事求是、顧全大局、互諒互讓的原則,依法勘界。

       二、全面勘界不是重新調整行政區劃。這次勘界是以行政區域管轄的現狀為基礎,依照有關規定明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線、勘定習慣線、解決爭議線。通過勘界,在實地樹立界樁,形成準確反映實際邊界線走向的檔、資料和地形圖,按照規定的程式將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確定下來。

       三、從1996年起,用5年時間完成省、縣兩級陸地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任務。海域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待陸地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另行組織。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省、自治區、直轄市境內縣(市)、自治縣、旗、市轄區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陸海分界線以最新版的1∶5萬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上所繪的海岸線為標準。

       四、勘界工作採取分級負責、分步實施、先易後難的方法。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勘界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毗鄰兩省(自治區、直轄市)勘定;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勘定。省級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邊界協議書和所附邊界線地形圖由兩省人民政府聯合上報國務院審批;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勘界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五、勘界中確定邊界線的要求:

       (一)已明確劃定或者核定的邊界線,按照有關檔、協議、地圖予以核定。已明確劃定或者核定的邊界線是指:根據行政區劃管理的許可權,上級人民政府在確定行政區劃時明確劃定的界線;由雙方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明確劃定的爭議地區的界線;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由雙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界線。

       以往粗略劃分過但未落實的邊界線,以有關檔、協議、地圖為基礎,協商確定邊界線。

       (二)在國家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中,經雙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定一致並簽定協議的無爭議的界線,應予認定。

       (三)除(一)、(二)兩種情況外的其他邊界線,應當選擇能夠反映行政區域界線管轄狀況的地圖為基礎確定邊界線。勘定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時,以國務院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1980年國家測繪局、民政部《關於請標繪省、市、自治區行政區域界線的通知》標繪上報的行政區域界線圖為基礎確定界線,其中雙方標繪的邊界線一致且與實際行政管轄相符的地段,以雙方一致的畫法為基礎確定邊界線;雙方標繪的邊界線雖不一致,但雙方目前的實際管轄無爭議的地段,根據實地的行政區域管轄情況確定邊界線;雙方標繪的邊界線不一致,對於實際管轄的情況又有爭議的地段,按照《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解決爭議並確定邊界線。勘定縣級區域界線參照的基礎地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轄區情況確定。

       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原則上要與自然資源權屬相一致。特殊情況必須分開的,在劃定邊界線的同時,要明確跨越邊界線的自然資源權屬。對騎線的地物、文物、自然保護區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資源,在劃分邊界線的同時,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明確管理和使用的辦法。

       六、勘定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分年度安排;勘定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經費由地方財政解決。勘界經費屬專項經費,各地要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從嚴管理。

       七、全面勘界工作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和統一部署下進行。國務院勘界工作領導小組是國務院領導下的主管全國勘界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有勘界工作協調機構,各有關部門和毗鄰省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

       八、自國務院決定全面勘界之日起,各地必須維持勘界前邊界地區的現狀,不得挑起新的邊界爭議。存在邊界爭議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任何一方都不得往爭議地區遷移居民,不得在爭議地區設置政權組織,不准破壞自然資源。嚴禁聚眾鬧事、械鬥傷人,嚴禁搶奪、破壞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對借機製造矛盾、設置障礙、干擾勘界工作正常進行、挑起衝突的,要依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時效】:

【序號】: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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