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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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50115

【實施日期】:19850115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管區關關的國于務區規區政關院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區劃應保持穩定。必須變更時,應本著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於行政管理,有利於民族團結,有利於鞏固國防的原則,制訂變更方案,逐級上報審批。

       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報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第四條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第五條 縣、市、市轄區的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變更時,同時報送民政部備案。

       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六條 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的撤銷、更名、駐地遷移,由依法批准設立各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變更行政區劃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內容應包括:變更的理由、範圍,隸屬關係,政治經濟情況,人口和面積數位,擬變更的行政區域界線地圖,以及縣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報告或意見等。

       第八條 各級民政部門分級負責行政區劃的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在承辦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根據情況分別同民族、人事、財政、外事、城鄉建設、地名等有關部門聯繫洽商;在承辦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區劃變更的工作時,應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有關民族的代表充分協商擬定。

       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完整的行政區劃檔案。

       第九條 本規定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時效】:

【序號】: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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