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
【標題】: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31229
【實施日期】:19831229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國務通建于關的鄉關通國建院關務根據《中華人民共中國憲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已於十月十二日發出《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現對建立民族鄉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是相當於鄉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應當建立民族鄉。民族鄉,可以在一個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建立,也可以在兩個或幾個少數民族居住的地方建立。
二、建立民族鄉,少數民族的人口在全鄉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為宜;個別情況特殊的,可以低於這個比例。
三、民族鄉的名稱,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稱加民族名稱確定。
四、民族鄉人民政府配備工作人員,應當照顧到本鄉內的各民族。民族鄉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
五、民族鄉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
六、民族鄉依照法律和有規定,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民族特點,因地制宜地發展經濟、文化、教育和衛生等事業。
七、民族鄉應當注意對各族居民進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團結的教育,以不斷促進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互助。
八、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切實加強對民族鄉的領導,並注意照顧當地民族的特點和少數民族人民的需要。
建立民族鄉是一件重要的工作,是關係到加強民族團結、保障少數民族實現民族平等權利的大事,各省、市、自治區應當予以重視。事前應做好調查研究,同當地有關民族群眾和幹部充分協商,統籌規劃,進行必要的試點,然後有步驟地進行。工作要深入細緻,防止簡單急躁的做法。有關建立民族鄉的具體事項,可與國家民委和民政部聯繫。
【時效】:
【序號】: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