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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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70103

【實施日期】:19870103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事于于關交規城關經法衛、交建外的外部工貿事法衛部交止部人和人貿、事事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清理法規工作的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對1949年至1984年期間,經國務院(含政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的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以及教科文衛方面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檔(以下簡稱法規),已經清理完畢。共清理出應予廢止的法規158件,經國務院法制局逐件復查和國務院審議,決定予以廢止(法規名稱見四個附件的第一部分)。同時清理出來的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方面已明令廢止的法規68件,以及由於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物件消失等原因而自行失效的513件法規,也經國務院法制局作了復查,現在一併附後(法規名稱見四個附件的第二、第三部分),以便各地區、各部門瞭解和掌握外事外經貿、工交城建、勞動人事和教科文衛法規的全面情況,利於工作。

       附件一: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佈自行失效的外事外經貿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外事、對外經濟貿易、海關、華僑事務和旅遊法規目錄(34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外事、對外經濟貿易和海關法規目錄(16件)

       (三)自行失效的外事、對外經濟貿易、海關、華僑事務、港澳事務和旅遊法規目錄(131件)

       附件二: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佈自行失效的工交城建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工業、交通和城建環保法規目錄(48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工業、交通和城建環保法規目錄(15件)

       (三)自行失效的工業、交通和城建環保法規目錄(89件)

       附件三: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佈自行失效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21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24件)

       (三)自行失效的勞動人事法規目錄(121件)

       附件四:國務院關於明令廢止和宣佈自行失效的教科文衛法規目錄

       (一)應予廢止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出版、衛生醫藥、體育法規目錄(55件)

       (二)已明令廢止的教育、文化出版、語言文字、衛生醫藥、體育法規目錄(13件)

       (三)自行失效的教育、科學技術、地震、文化出版、新聞廣播、宗教事務、衛生

       醫藥、計劃生育、體育法規目錄(172件)

【時效】:

【序號】: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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