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市轄區及縣轄區公所的名稱應改按地名稱呼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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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市轄區及縣轄區公所的名稱應改按地名稱呼的批復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550421
【實施日期】:19550421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改稱按區務呼轄轄關區應及的轄所所轄改稱區批及名市稱院院【章名】 全文
關於市轄區和縣轄區公所的名稱,現重新統一規定均按地名稱呼,不按數字排列,如“北京市海澱區人民委員會”、“溫江縣壽安區公所”。此複。
【時效】:
【序號】: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