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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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區旗的規定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970605

【實施日期】:19970701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國用區在同政區別政旗的同政同香時使院區規院關關別區同【章名】 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時升掛、使用國旗和區旗時,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凡國旗和區旗同時升掛、使用時,應當將國旗置於中心、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國旗和區旗同時或者並列升掛、使用時,國旗應當大於區旗,國旗在右、區旗在左。

       三、列隊舉持國旗和區旗行進時,國旗應當在區旗之前。

【時效】:

【序號】: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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