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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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復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20000522
【實施日期】:null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江市批西務設宜立宜立立西國江級設級務省省同於批務意於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宣春市的批復
國函[2000]50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春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贛府文[1999]4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
一、同意撤銷宜春地區和縣級直春市,設立地級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袁州區。
二、宜春市設立袁州區,以原縣級宜春市的行政區域為哀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中山中路。
三、宜春市轄原宜春地區的上高縣、宜豐縣、奉新縣、萬載縣、靖安縣、銅鼓縣和新設立的袁州區,原宜春地區
的縣級豐城市、樟樹市、高安市由省直轄。
宜春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時效】:
【序號】: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