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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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宜春市的批復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20000522

【實施日期】:null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江市批西務設宜立宜立立西國江級設級務省省同於批務意於

      國務院關於同意江西省撤銷宜春地區設立地級宣春市的批復

      國函[2000]50號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宜春地區撤地設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請示》(贛府文[1999]46號)及有關補充報告收悉。現批復如下

     :

      一、同意撤銷宜春地區和縣級直春市,設立地級宜春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袁州區。

      二、宜春市設立袁州區,以原縣級宜春市的行政區域為哀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中山中路。

      三、宜春市轄原宜春地區的上高縣、宜豐縣、奉新縣、萬載縣、靖安縣、銅鼓縣和新設立的袁州區,原宜春地區

     的縣級豐城市、樟樹市、高安市由省直轄。

      宜春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國務院

      二OOO年五月二十二日

【時效】:

【序號】: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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