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補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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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問題的補充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30705

【實施日期】:19930705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關家公的系理國理局管委題國辦院關委關理系部於充辦題于委補管主《國務院關於部委管理的國家局設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3〕26號),已原則明確了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以下簡稱“國家局”)與主管國家局的部委(以下簡稱“主管部委”)的關係。為便於開展工作,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國家局與主管部委關係的若干具體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國家局是由其主管部委管理的、負責國家某方面工作的行政管理機關,不是主管部委的內設司局,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主管部委主要通過部長(主任)或部長(主任)召開會議的形式,對國家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針政策、工作部署等事項實施管理,並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對國務院負責。

      二、除緊急情況外,國家局原則上不直接向國務院報文請示工作,但可以提供資訊,反映情況。國家局在工作中有需要請示國務院的事項,應經主管部委審批同意後,由主管部委向國務院報文。國家局遇有緊急情況,需直接向國務院報文請示時,應同時抄報主管部委。

      三、根據工作需要,國家局可以代擬其業務範圍內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在報經主管部委審核同意後,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審議該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時,由主管部委部長、主任或國家局局長作說明)。

      四、國家局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許可權內擬訂部門規章、指示、命令,經主管部委審議通過後,由主管部委或國家局發佈。

      五、在日常業務工作方面,國家局可以單獨向下或向有關部門行文,也可與有關部門聯合行文。國務院下發的有關文件、電報,仍發給國家局。國務院召開的有關會議可以通知國家局參加。

      六、國家局正、副局長的任免,按照有關幹部管理許可權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內設司的司長職務任免,由主管部委審批;副司長職務的任免,由國家局審批,報主管部委備案;

     其他人事工作由國家局管理。

      七、國家局的外事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外事管理的規定辦理。國家局原有的外事經費管道和外事審批權不變,除重大外事活動需經主管部委批准外,國家局可直接開展對外合作交流。

      國家局正職人員出訪,由主管部委報國務院審批;副職人員出訪,經書面征得外交部同意後,由主管部委審批。

      八、國家局原有的計畫、財政管道原則上不變,國家局機關的行政經費以及與此相關的車輛、物資供應管道,納入主管部委統一管理,不再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單列戶頭,具體管理辦法,由主管部委與國家局商定。

【時效】:

【序號】: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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