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懸掛國徽等問題給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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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懸掛國徽等問題給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復函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00707
【實施日期】:19800707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府問複務北廳人省北公省辦於府湖等省關政北關徽複務辦關民等務一九八0年六月三日電悉.關於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懸 掛國徽和掛機關名稱牌子問題,答復如下:
一、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懸掛的國徽,直徑為八十公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及地區行政公署懸掛的國徽,直徑為六十公分.
三、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懸掛的國徽由國務院統一制發.
四、國徽一般應懸掛於機關正門上方正中處.
五、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建制,由於行政區劃的改變等 原因而發生改變時,應將不需用的國徽繳回制發機關.
六、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在機關正門掛書寫有機關法定名稱的牌子.行政公署掛的牌子上冠省(自治區)的名稱;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掛的牌子上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市轄區人民政府掛的牌子上冠市的名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掛的牌子上應書寫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牌子的大小根據建築物的大小確定,不作統一規定.牌子為白底黑字,可以豎寫或者橫寫,由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自行製作.
【時效】:
【序號】: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