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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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41222

【實施日期】:19941222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法于共施人賠辦通華國國中通賠實《民國償施人的廳公人和公【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將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保證國家賠償法全面、正確地實施,並以此促進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做好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要從我國政權的性質認識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實施國家賠償法的工作

       國家賠償法根據憲法關於“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的規定,在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賠償的規定的基礎上,對行政賠償範圍、賠償程式、賠償標準作了具體規定,並且增加了刑事賠償的內容,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比較完備的國家賠償制度,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國家賠償制度是繼行政訴訟制度、行政復議制度之後又一項重要制度,不僅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對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安定,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都有重大意義。

       國家賠償法公佈半年多來,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對這部重要法律是重視的,在組織學習、進行宣傳、培訓幹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門對國家賠償法的重視還不夠,對它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還認識不足,有的甚至認為國家賠償法會束縛行政機關手腳。認識如不提高,就會影響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因此,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都要從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政權性質的高度,認識實施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國家賠償法,深刻領會它的精神實質,增強嚴格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都要對實施國家賠償法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要結合國家賠償法的實施,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和辦理賠償事務的人員的培訓。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具體組織本地方、本部門的培訓工作。同時,各地方、各部門都要向人民群眾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家賠償法,使它成為人民群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執法違法行為作鬥爭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確定受理賠償請求的具體工作機構和人員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有關行政賠償的大量事務需要行政機關處理。任何行政機關,只要它的執法活動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都可能成為賠償義務機關。為了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執法行為損害時得到及時賠償,可能承擔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都需要有一個具體處理賠償事務的機構。鑒於行政賠償工作與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關係密切,具體處理賠償事務的機構又應當相對超脫,這項具體工作宜由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承擔,其主要職責是:(1)受理並審查賠償請求;(2)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並就此提出意見;(3)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4)瞭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並有針對性地向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建議。

       三、抓緊國家賠償法的配套制度建設

       國家賠償法對基本的行政賠償程式作了規定。為了便於具體執行,各地方、各部門可以從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出發,對受理、審理賠償請求的程式,作出賠償決定的程式等加以規定,也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受理、審理復議申請和作出復議決定的程式辦理。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這種追償制度非常重要,它有助於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恪盡職守,嚴格依法辦事。各級行政機關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具體的追償條件和追償標準,原則是:既要有利於監督、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恪盡職守、不濫用職權,又要考慮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實際承受能力,使追償切實可行。

       四、通過實施國家賠償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準

       實施國家賠償法,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對作為具體行政執法活動依據的各類規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因此,制定規章或者規範性檔,一定要更加嚴格地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權,不能超越法定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亂規定處罰、收費、審批發證等;凡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式,該修改的及時作出修改,該廢止的及時予以廢止。

       當前,行政執法問題相當突出:一是濫用職權亂執法,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二是消極怠慢不執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違法行為等。這些表現都會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和政府的形象。國家賠償法實施後,行政機關因怕賠償而不嚴格執法的問題還可能會突出起來。各地方、各部門對這個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嚴格依法行政,嚴肅行政執法,首先行政機關領導要帶頭學法、守法、執法。要把行政執法活動進一步納入制度化的軌道,規範行政執法行為。要逐步建立、健全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濫執法、不執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高效、廉潔的執法隊伍,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

       加強政府法制監督工作,是做好國家賠償法實施工作的重要環節。要使現行的各種法定制度真正有效地發揮作用,並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選拔、關心、培養專門從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專業人才,使法制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同本地區、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務相適應,並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參謀、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後,要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

【時效】:

【序號】: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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