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資訊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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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政務資訊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51027

【實施日期】:19951101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發國公作工通發通辦于》于院廳於行辦院辦通廳行發的印【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多年來,全國政府系統的政務資訊工作不斷適應改革開放和政府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努力為各級政府科學決策提供資訊服務,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政務資訊工作對於政府掌握情況、科學決策和進行宏觀調控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辦公廳(室)是為政府領導提供政務資訊的主要管道。為了切實做好政務資訊工作,並使之逐步規範化、制度化,現將《政務資訊工作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名稱】附件:政務資訊工作暫行辦法

      【題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政府管理職能轉變的需要,實現全國政府系統政務資訊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務資訊工作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辦公廳(室)的一項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為政府把握全局、科學決策和實施領導提供及時、準確、全面的資訊服務。

      第三條 政務資訊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政務資訊工作堅持分層次服務,以為本級政府服務為重點,努力為上級和下級政府服務。

      第五條 政務資訊工作應當圍繞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反映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出現的新情況。

      第六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資訊工作的領導,提出要求,交待任務,做好協調,支持和指導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辦公廳(室)發揮整體功能,做好政務資訊工作。

     

      第二章 政務資訊機構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辦公廳(室)應當穩定並完善負責政務資訊工作的機構,加強對本地區或者本系統所屬單位政務資訊工作的指導。

      第八條 負責政務資訊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務資訊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做好資訊的採集、篩選、加工、傳送、回饋和存儲等日常工作;

      (三)結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領導關心的問題,以及從資訊中發現的重要問題,組織資訊調研,提供有情況、有分析的專題資訊;

      (四)為政府實施資訊引導服務;

      (五)組織開展政務資訊工作經驗交流,瞭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政務資訊工作;

      (六)組織本地區、本部門政務資訊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九條 政務資訊網路是政務資訊工作的基礎,資訊聯繫點是政務資訊網路的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或者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務資訊網路。

     

      第三章 政務資訊隊伍

     

      第十條 政務資訊隊伍由專職、兼職和特聘的政務資訊工作人員組成。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應當配備專職政務資訊工作人員。專職政務資訊工作人員的人數由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辦公廳(室)根據工作需要在編制範圍內確定。

      第十一條 政務資訊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熱愛政務資訊工作,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正派,實事求是;

      (二)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門的主要業務工作;

      (三)掌握政務資訊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工作技能,具備一定的經濟、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四)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五)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務資訊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 下級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政府報送資訊。政府各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部門報送資訊。下級政府或者部門對上級政府或者部門專門要求報送的資訊,必須嚴格按照要求報送。

      第十三條 上級政府和部門的辦公廳(室),應當適時向下級政府或者部門的辦公廳(室)通報資訊報送參考要點和採用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政務資訊工作的機構根據需要組織相互之間的資訊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實現資訊資源分享。

      第十五條 下級政府或者部門負責政務資訊工作的機構向上級政府或者部門負責政務資訊工作的機構報送的資訊,必須經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辦公廳(室)分管領導審核、簽發;必要時,報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簽發。

      第十六條 對在政務資訊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章 政務資訊品質

     

      第十七條 政務資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應當真實可靠,有根有據。重大事件上報前,應當核實。

      (二)資訊中的事例、數位、單位應當力求準確。

      (三)急事、要事和突發性事件應當迅速報送;必要時,應當連續報送。

      (四)實事求是,有喜報喜,有憂報憂,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力求用簡煉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資料反映事物的概貌和發展趨勢。

      (六)反映本地區、本部門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思路、新舉措、新經驗,應當有新意。

      (七)反映情況和問題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過事物的表像,揭示事物的本質和深層次問題,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八)適應科學決策和領導需要。

     

      【章名】 第六章 政務資訊工作手段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政務資訊工作現代化手段的建設,保證政務資訊工作的正常開展,實現資訊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傳遞和存儲。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網路設備管理、維護和值班制度,保持網路設備的正常運行和資訊傳輸的暢通。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的辦公廳(室)應當逐步建立電子資料資料庫,收集、整理和存儲本地區或者本系統的基本的和重要的資料資料,以適應隨時調用和資訊共用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辦公廳(室)應當管好、用好電腦遠端工作站,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保密的規定。

     

      【章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負責解釋,並根據施行情況適時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時效】:

【序號】: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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