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再次重申發佈全國性對外經貿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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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再次重申發佈全國性對外經貿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30923
【實施日期】:19930923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對貿辦次公規申、布國外國發關定關公性性通布的全、外布發規布于關關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
各直屬機構:
為了統一我國的對外經濟貿易政策和制度,增加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國務院辦公廳曾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發出《關於重申制定、發佈全國性對外經貿法規、政策有關規定的通知》。現再次重申如下: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國務院綜合管理全國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職能部門。今後,全國性的對外經貿法規、政策均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核並統一對外發佈(需立法或需由國務院發佈的除外)。
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制定全國性對外經貿法規、政策時,涉及其他有關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或者商請有關部門會簽;需請示國務院的,應報請國務院批准。
三、各地方、各部門未經國務院授權,不得制定、發佈全國性對外經貿法規、政策(包括禁止或限制進出口商品的目錄)。各地方、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制定有關法規、政策涉及對外經貿問題時,必須以國家的對外經貿法規為依據,不得與其相抵觸。
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十日起,只實施業已公佈的對外經濟貿易法律、規定、條例、法令、行政指導及政策。
【時效】:
【序號】: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