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儘快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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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儘快落實《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規定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71023

【實施日期】:19971023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于事快法事關的》事條條盡盡》條實事快通法條于》刑關於辦款【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已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和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三款“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的規定,進行醫學鑒定的醫院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法》上述規定的有效實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儘快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指定進行醫學鑒定的醫院。

      二、指定醫院應當考慮辦案需要,所指定的醫院必須能夠勝任鑒定工作。

      三、指定醫院應當注意地區之間的平衡,做到方便辦案,一般一個地區至少應當指定一家醫院承擔醫學鑒定工作。

      四、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現有條件可以分批指定,在執行中也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必要調整。

      五、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指定的醫院向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正式發文通告。

     

【時效】:

【序號】: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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