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籌備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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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籌備工作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41113

【實施日期】:19941113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的建裁籌和好於辦籌組建和工關新備備協做仲新務籌院國建建務的做重建籌辦【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已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於1994年8月31日通過,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與國際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軌,解決經濟糾紛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依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現有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到1995年9月1日仲裁法開始施行時未重新組建的,可以存續至1996年9月1日止;新的仲裁機構由直轄市、省與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需要設立仲裁機構的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建立中國仲裁協會。落實上述規定,時間緊迫,又涉及許多複雜的問題,需要通過試點,進行探索,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統一規範、統一部署。為了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進行,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先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廣州市、西安市、呼和浩特市和深圳市試點。這7個城市要抓緊研究現行仲裁制度轉為仲裁法規定的新仲裁制度所涉及的問題,如仲裁機構的設置、仲裁員的聘任以及仲裁委員會的組成、章程、登記、財產和經費等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確定一名市政府負責同志親自抓這項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局(辦)牽頭,司法、工商等部門和貿促會、工商聯參加。

      二、為了保證使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統一規範,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確定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司法部、國家工商局、貿促會、全國工商聯參加,研究有關問題,提出具體規範意見,報國務院領導審查同意後,統一部署。為此,由國務院法制局在適當時機召開試點城市會議,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三、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和籌建中國仲裁協會的工作分兩步進行,先進行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工作,在此基礎上再籌建中國仲裁協會。中國仲裁協會的籌建準備工作可以早一點開始,也由國務院法制局牽頭,國家經貿委、國家體改委、司法部、國家工商局、貿促會、全國工商聯參加,主要是研究如何建立中國仲裁協會、草擬協會章程和仲裁規則等問題。

      四、除上述7個試點城市外,其他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需要設立仲裁機構的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要認真學習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並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研究提出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意見,送國務院法制局。在總結試點經驗並研究各地方提出的意見的基礎上,由國務院作出統一部署後,依法需要設立仲裁機構的市再按照統一規範著手重新組建仲裁機構。

      本通知請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至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

     

【時效】:

【序號】: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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