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法規工作小組關於國務院各部門清理法規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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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法規工作小組關於國務院各部門清理法規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50624

【實施日期】:19850624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國關務關院國情轉後情公告國規的規廳意轉通見情於組院通清和各的報的務公後清況各各於院法廳法清國務院清理法規工作小組《關於國務院各部門清理法規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國務院清理法規工作小組關於國務院各部門清理法規的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

      現將國務院各部門清理法規的情況和今後意見報告如下:

      (一) 建國以來,國務院、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了大量的行政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法規),其中國務院(包括原政務院)發佈或批准發佈的法規約兩千件。這些法規對於保障、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曾經起過重大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特別是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進行,現有法規不少已不適應新的情況。為此,國務院辦公廳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於一九八三年九月發出通知,要求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用一年時間對過去發佈的法規,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法規清理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據我們最近對國務院所屬五十五個部門的瞭解,截至今年五月底,已有財政部、國家科委等十八個部委基本清理完畢,提出了需要廢止和修改的法規目錄和檔,報請國務院審定。其餘三十七個部門,清理進度很不平衡,外交部、國家民委等五個部門剛開始動手,其他各部門仍在清理中。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規清理工作正在積極進行,進度較快的河北、北京、天津等省、直轄市已經基本結束,並向國務院寫了清理結果的備案報告。

      (二)從國務院各部門清理法規的初步結果來看,法規制定和執行中存在著以下主要問題:

      一、現有法規不少已不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法規作為上層建築,是經濟基礎的反映,並為經濟基礎服務。經濟基礎發展變化了,法規也應當相應地發展變化,該廢的廢,該改的改,該立的立,才能更好地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但是,建國以來發佈的法規中約有一半以上已與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特別是與當前的改革和開放很不適應,有的已經成了工作上的障礙,卻沒有明文廢止和修改。據財政部、勞動人事部等十個部門的統計,由他們起草、經國務院發佈或批准發佈的五百五十七件法規中,需要廢止的三百三十五件,需要修改的十三件,兩項合計占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二,繼續有效的法規只占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八。隨著改革和開放的發展,預計還有一定數量的現行法規需要廢止或修改。另一方面,適應當前新情況,為改革和開放開闢道路,提供保障的一系列新的法規,還沒有相應地制定出來。這種該廢該改的不廢不改,該制定的沒有及時制定的情況,既不利於用法律形式鞏固改革和開放的成果,也難以指導、推動改革和開放健康的發展。

      存在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是過去我們的法規制定工作,沒有緊緊地圍繞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具體任務和需要,全面規劃,統籌安排,組織各方面力量,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二、法規內部關係不協調,影響執行的效果。

      “法不僅必須適應於總的經濟情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一致的表現。”(恩格斯)但是,國務院發佈或批准發佈的法規中,還存在著一些不夠和諧一致的現象。例如,有些條例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但與它配套的實施細則或施行辦法卻遲遲難產,不便立即具體執行。有些法規發佈時,不明確交代它與有關法規之間的關係,只籠統地規定,過去的規定凡與本法規相抵觸的,以本法規為准;究竟那些條款相抵觸,執法的人很難弄清,一般群眾更是一無所知。有些法規內容相互矛盾,如《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第八條規定:徵用土地,按不同數量分別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而《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建設用地的組織和個人,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其用地位置、用地面積和範圍,並劃撥土地。類似這些法規內部不夠和諧一致的現象,在一定時期是難免的,但聽任矛盾長期存在而不做協調工作,必然會使法規“自己推翻自己”,基層和群眾執行起來,要麼無所適從,置之不理

     ;要麼各取所需,哪個適合自己胃口就照哪個辦;要麼互相扯皮,爭吵不休,從而使法規這一武器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對改革和開放十分不利。

      造成法規內部不夠協調的原因,客觀上是由於法規調整範圍廣泛,調整手段多樣,調整物件多變所引起,主觀上則是對法規執行情況缺乏資訊回饋,沒有經常、及時地加以清理,不斷消除矛盾,使之規範化、系統化、完善化。

      三、法規名稱多而亂,缺乏規範性。

      法規的名稱,體現著法規的效力高低、適用範圍大小和發佈機關的等級與許可權。從法制建設的長遠觀點看,只有法規名稱規範化,才能使全部法規逐步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系列嚴謹,井然有序,具有中國特色的法規體系,便於人民群眾和執法單位學習、研究和執行,有效地為改革和開放服務。但是,現有法規的名稱又多又亂,很不規範,具體表現是,一個國家機關的法規使用多種名稱,許多不同級別的國家機關的法規又通用一個名稱。據粗略統計,國務院過去發佈的法規,其名稱就有條例、規定、辦法、簡則、通知等二十多種。有的名稱,如條例,不僅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使用,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的規章也使用;有的名稱,如通知,本是公文名稱,也用作法規名稱。這就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從名稱看,分不清它是一般公文還是法規;二是難以確定它的效力大小、發佈機關的級別和適用範圍。這既影響法規的正確執行和學習、研究,也妨礙具有中國特色的法規體系的建立,不利於我國的法制建設。

      法規名稱多而亂的主要原因,在於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草擬和審定法規時對名稱規範化也重視不夠。

      四、沒有建立法規執行情況的資訊回饋制度。

      改革和開放的形勢,特別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不依,等於無法。但是,目前我國有法不依的情況比較嚴重。例如,國務院早有禁止破壞森林的規定,《森林法》也已公佈,但亂砍濫伐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固然與有些單位和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或法規的某些規定不完全符合實際有關,但沒有建立法規執行情況的資訊回饋制度,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為,在改革與開放過程中,社會和經濟關係發展迅速,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領導機關如不建立法規執行情況的資訊回饋制度,就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瞭解令行禁止的情況和法規本身存在的問題,也很難及時作出有利於改革和開放的相應對策,管活管好,使法制工作充滿活力,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三) 根據法規清理工作的情況和法規制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對下一步工作安排提出如下意見:

      一、繼續抓好法規的清理工作。

      清理法規是保證改革和開放順利進行的一項主要任務,必須繼續抓緊抓好,爭取於今年年底以前結束這次全面性的清理,以後每年清理一次。對清理過的法規,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需要廢止的,按法定程式予以廢止;需要修改的,列入法規制定規劃,抓緊修改;繼續有效的,彙編出版,公開發行。

      二、編制法規制定規劃,加快法規制定進度。

      為了使法規適應改革和開放的需要,國務院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領導同志最近關於法規制定工作的一系列指示,從實際出發,編制切實可行的法規制定規劃。對於需要修改的法規,成熟一條就修改一條,不要等待“成套設備”。制定新的法規,開始可以粗一點,以後逐步完善,總之,有比沒有好,快比慢好;有的法規也可以由地方或部門先試驗,取得經驗後再制定全國性的法規。起草新的法規時,要瞻前顧後,與有關法規銜接,使新舊法規之間保持連續性,各類法規之間保持關聯性,不同層次法規之間保持從屬性。通過法規制定規劃的實施,儘快形成一個層次分明,門類配套,內外協調一致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規體系,以便更好地為改革和開放服務。

      三、草擬《行政法規制定程式》等法規,加強對法規制定工作的管理。

      為了解決法規之間關係不夠協調和法規名稱多而亂等問題,擬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草擬《行政法規制定程式》、《法規彙編工作的若干規定》(均暫名)等法規;建議國務院各部門相應地制定本部門的《規章制定程式》、《規章彙編規則》等規章,以便做到“以法管法”,使法規制定工作有章可循。

      四、建立法規執行情況的資訊回饋制度。

      為了切實做到有法必依,使法規在改革和開放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國務院各部門對國務院發佈的由本部門負責執行的法規,要經常瞭解令行禁止和法規本身是否適合實際情況等問題,定期向國務院回饋資訊,提出建議,以便改進法規制定工作,並有利於及時修訂、完善原有的法規。

      五、建立健全國務院各部門的法制機構。

      現在國務院各部門,既要清理大量的同改革和開放不相適應的舊法規,又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加快制定一套同改革和開放相適應的新法規,還要對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回饋資訊,任務非常繁重。但是,目前大多數部門的法制機構還很不健全,有的尚未建立,就是建立了的也與任務不相適應。為此,建議國務院各部門按照實際工作需要,迅速建立健全本部門的法制機構。

      六、建議在今年下半年分別召開一次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法制工作的負責同志參加的座談會,交流經驗,推動各部門、各地區的法規清理工作,促使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和開放服務。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批示。

【時效】:

【序號】: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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