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中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20000714
【實施日期】:null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構濟清部廳經鑒組轉院中領理清轉中社類於經構構發通行類社政經辦濟整政務社轉務公脫與於證經機發務國通社介院實清證國的介構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
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 [2000] 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
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OOO年七月十四日
關於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實行脫鉤改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十五屆四中全會《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確 保經濟鑒證類社會
仲介機構(以下簡稱:仲介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和改制任務的完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
仲介機構的通知》(國辦發〔1999〕92號)精神,現就仲介機構脫鉤改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脫鉤改制的目標
這次脫鉤改制工作的目標,是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仲介機構管理體制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
自律性運行機制,促進仲介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執業,使仲介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
我發展、平等競爭的經濟組織。
二、脫鉤改制的範圍
這次脫鉤改制的範圍是:所有掛靠政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以下簡稱“掛靠單位”)的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
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是指: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經濟組織或經營者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
發表具有證明效力的意見,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接受政府部門
、司法機關的委託,出具鑒證報告或發表專業技術性意見,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或組織;利用專業知
識和專門技能,為經濟組織或經營者代理委託事項,出具證明材料,實行有償服務並承招相應法律或其他責任的機構
或組織。
已實現自收自支的國資律師事務所,應按本意見規定進行脫鉤改制;未實現自收自支,仍依靠財政補貼的國資律
師事務所暫不進行脫鉤改制。已按有關規定完成脫鉤改制或沒有掛靠單位的仲介機構,應按本意見精神進行規範。
三、脫鉤的內容
掛靠單位必須與以本單位名義興辦或掛靠本單位的仲介機構在人員、財務(包括資金、實物、財產權利等)、業務
、名稱等方面徹底脫鉤。
(一)人員脫鈞。仲介機構的從業人員由掛靠單位的行政或事業編制人員變為社會專業服務行業從業者,某人事檔
案轉由所在地政府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或政府人事部門認可的有
關機構管理。
(二)財務脫鈞。掛靠單位不再是仲介機構的投資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權益,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仲介機構謀取不
正當經濟利益。
(三)業務脫鈞。仲介機構不再是掛靠單位的所屬機構,與掛靠單位不再有隸屬關係,不再承擔屬於掛靠單位的任
何行政職能。政府部門不得為仲介機構招攬、指定業務或干預仲介機構執業。
(四)名稱脫鉤。仲介機構與掛靠單位脫鉤後,其名稱不再冠有掛靠單位的名稱字樣或痕跡,未經批准不得冠有“
中華”、“全國”、“中國”等字樣,也不得僅以行政區域或地名、資格或職能作為其名稱。
四、改制的組織形式
仲介機構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組織形式,由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投資發起 設立。具體組織
形式是:
(一)合夥制。
由2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合夥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按照協議約定或法律規
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對仲介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有限責任制。
由5名以上具有專業執業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設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
擔法律責任,仲介機構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五、脫鉤改制的期限和步驟
(一)期限。
仲介機構的改制工作應與脫鉤工作同步進行。所有掛靠單位應於2000年10月31日前與仲介機構完成脫鉤,並由行
業主管部門統一將行業的脫鉤改制情況報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辦公室。逾期未完成脫鉤
改制工作的仲介機構,一律停止執業或註銷其執業資格。
(二)步驟。
1.脫鉤步驟。
仲介機構的脫鉤工作由掛靠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掛靠單位應與仲介機構就脫鉤工作進行協商,提出脫鉤方案,明
確脫鉤進度,達成脫鉤協定。脫鉤協議應報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掛靠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仲介機構的產權界定,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國有資產,出具有關報告。掛
靠單位應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所屬仲介機構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資產清查和財務審計的截止
日期作為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基準日(簡稱基準日)。
在對仲介機構進行產權界定之前,應先妥善安置其人員。掛靠單位與仲介機構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和本意見精神,協商確定仲介機構人員安置方案。
上述步驟完成後,仲介機構憑有效檔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終止手續。
2.改制步驟。
仲介機構的改制工作由仲介機構按照本意見的規定進行,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要結合本行業的特點,制定政
策,積極引導,組織實施。
仲介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民主協商改制形式,產生發起人或合夥人、出資人,制定章程和出資人協議
、合夥人協議並進行公證。
仲介機構改制方案確定後,應向行業主管部門提交改制報告,經審查批准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重新設立手續。
六、脫鉤工作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
仲介機構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
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因素。
對仲介機構的國有資產,經掛靠單位與仲介機構協商,可以內控掛靠單位—次性收回,出可以視情況全部或部分
以租用或長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給改制後的仲介機構。其中,辦公用房等不動產的租金應參照當地同類不動產平均租金
水準確定;借款利息應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二)人員安置。
仲介機構在脫鉤改制中,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編人員;不能安排使用的,耍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應
予安置的人員是指仲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在編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原則上從仲介機構的資產
中解決,不足部分由仲介機構與掛靠難位協商解決。
仲介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凡是掛靠單位編制內人員安排到仲介機構工作的(包括在仲介機構已辦理離退休手
續人員),在脫鉤改制中,可根據本人意願和掛靠單位的具體情況,由掛靠單位妥善解決;因接靠單位機構改革等原因
無法安置造成人員下崗的,仲介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並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相應
的安置費用。仲介機構自行錄用(含以掛靠單位名義調入)的人員,一律由仲介機構接人事、勞動部門的規定處理;凡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應予補辦。
掛靠單位和仲介機構確無能力支付下崗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的,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
,妥善解決好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問題。
七、脫鉤改制工作的要求
(—)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掛靠單位
對收回的國有資產,應嚴格登記制度和財務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
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妥善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掛靠單位要積極引導和推動這項改革工作,確保仲介機構隊伍不散、
專業服務不間斷。
(三)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對脫鉤改制仲介機構的各項申報材料要及時批復,確保這項工作如
期完成。
八、脫鉤改制工作其他事項
掛靠事業單位、企業或社會團體經濟鑒證類仲介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參照本意見執行。
國務院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
社會仲介機構領導小組
二OOO年五月二十九日
【時效】:
【序號】: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