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地駐京辦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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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地駐京辦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和加強管理意見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00709

【實施日期】:19900709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發院意發局的管整一管關意政好政強的工務院加機關廳廳京作一外務院、加的務京政辦民駐廳強機政事院務國理進工院局人強頓府北京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地駐京辦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和加強管理的意見》,已經國務院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關於進一步做好外地駐京辦事機構清理整頓工作和加強管理的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1988年6月和10月先後發出關於對外地駐京辦事機構嚴格審批加強管理和進行清理整頓的明傳電報後,各地人民政府十分重視,對本地區在京設立的辦事機構進行了清理整頓並加強了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除江西、青海兩省正在清理整頓尚未報送材料外,其他二十七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已向國務院辦公廳報送了材料。據上報的材料統計,在京設立的辦事機構有三百零九個,其中經國務院批准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按國務院規定批准的駐京辦事處、聯絡處九十三個,未經批准的二百一十六個。對未經批准的駐京辦事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撤銷七十九個,其餘要求繼續保留。總的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經過批准設立的駐京辦事處、聯絡處的管理是重視的。大多數駐京辦事處、聯絡處在開展業務工作、控制人員編制、加強內部管理等方面,是做得比較好的。在去年北京發生的動亂和反革命暴亂中,駐京辦事處、聯絡處絕大多數幹部、職工表現也是好的。為協同各地進一步做好駐京辦事機構的清理整頓工作,加強對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要求保留的駐京辦事機構的處理意見

      (一)繼續貫徹國務院指示精神,外地設立駐京辦事機構的範圍原則上不再擴大。未經批准設立的駐京辦事機構,要堅決撤銷;符合條件的要履行審批手續。

      (二)決定撤銷的駐京辦事機構,從接到通知之日起,應在三個月內撤銷機構,撤回人員,在此期間不得以駐京辦事機構名義進行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加強領導,做好善後工作。今後,各地未經國務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在京設立辦事機構。

      二、進一步加強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意見

      (一)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是派出單位駐北京的辦事機構,其人事、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派出單位或指定有關部門負責管理。除內蒙古、新疆、西藏三個自治區駐京辦事處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城市、經濟特區駐京辦事處的黨團生活,仍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京聯合辦事處歸口協助各地管理。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的行政事務工作,應遵守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聯繫和協調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

      (二)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的業務工作應以促進本地區、本企業的經濟發展為重點,主要承辦本地區、本企業需要向國務院有關部門聯繫辦理的業務工作,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業務聯繫、經濟技術協作等事項。

      (三)加強對駐京辦事機構的編制、人員配備和戶口管理。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行政編制不超過十五人,其他辦事處和聯絡處行政編制不超過七人。駐京辦事機構的事業編制,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掌握,只限在該辦事機構所屬內部招待所使用。

      2.駐京辦事機構需要的工勤服務人員,原則上從北京市招用,必須配備的少量骨幹,可由派出單位選派,也可在北京市選調。在北京市招用人員,按北京市有關用工的規定辦理。

      3.駐京辦事處和聯絡處中各地選派的人員,在規定的行政編制以內的,可申報北京市常住戶口,以所在辦事處和聯絡處為單位,由駐地公安派出所按集體戶口進行管理;人員調離,應將戶口遷出北京市。上述戶口的遷入遷出,由北京市公安局戶籍處審批。

      (四)派出單位要加強對駐京辦事機構的管理。

      1.制訂和完善駐京辦事機構管理的規章制度,對其行政、業務工作和人事、財務、安全保衛、房屋基建管理及接待服務等項工作,都要明確職責和考核標準,經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切實加強對駐京辦事機構思想政治工作的領導,對工作人員要經常進行教育、考察,對不適合在駐京辦事機構工作的人員,要及時調整。

      (五)駐京辦事機構的工作聯繫面廣,獨立性大,政策性強,各駐京辦事機構要十分注意加強自身的建設和內部管理。

      1.自覺地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設,艱苦奮鬥,廉潔奉公。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自覺抵制不正之風,努力把本單位建設成為精神文明的先進單位。

      2.各級政府的駐京辦事機構一律不得經商辦企業,已開辦的企業要立即撤銷。

      3.駐京辦事機構附屬的招待所為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要照章登記,依法納稅,認真執行有關的財經制度。

      4.各駐京辦事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工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時效】:

【序號】:2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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