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參事室工作意見的通知

出自 Tw.18dao.net
前往: 導覽搜尋


【標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參事室工作意見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辦公廳

【頒佈日期】:19950317

【實施日期】:19950317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國于發關事事室務國強國務國通國于務室關作意院【章名】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關於加強參事室工作的意見》已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章名】附:關於加強參事室工作的意見

      近幾年來,各地認真貫徹《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意見》(中發〔1989〕14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省、自治區、直轄市參事室工作的通知》(國發〔1988〕58號),對參事室工作加強領導,積極探索,較好地發揮了參事的作用。但是,各地參事室工作開展不平衡,特別是在新形勢下又遇到一些新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為貫徹落實好上述兩個檔的精神,切實加強參事室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確參事的職責。參事的基本職責是參政議政,在政府工作中發揮諮詢作用。其主要內容是:對政府某些工作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密切同社會各界的聯繫,及時反映各方面人士對政府工作的意見和要求;應有關部門邀請,對某些法律法規草案、規章制度草案研究提出意見;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的統一戰線政策,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撰寫和整理文史資料;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受聘參事應認真履行職責,妥善處理參政議政與所在單位工作及社會兼職工作的關係,更好地結合自身專長,發揮自身優勢,本著“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因人而異,各展所長”的原則開展工作,發揮作用。

      二、進一步加強參事隊伍建設。遴選、聘任參事,要嚴格掌握條件,既要考慮統戰工作的需要,又要考慮在政府工作中發揮諮詢作用的需要。除個別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聘任。參事隊伍的人數應逐步達到與參政議政工作的需要相適應,具體由各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今後新聘參事的年齡一般應為60歲左右,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的可高於65歲或低於55歲,並注意參事隊伍的年齡結構。

      應注意聘任參事的廣泛性,在人選條件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儘量從不同民主黨派成員中選聘。由於參事是以個人身份參政議政的,選聘工作中不必強求各民主黨派成員的平衡。為適應當前參政議政工作的需要,如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難以遴選急需的經濟、法律等方面的人員,也可選聘個別符合參事條件、熟悉統戰工作的中共黨員,但其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參事總數的10%。

      三、改進參事的管理服務工作。新聘參事除從國家行政機關聘任的外,其他從企事業單位聘任的均不進入國家公務員序列。任命制參事,均不過渡為國家公務員,實行“老人老辦法”。受聘參事保持原行政級別和技術職務,在受聘期間達到離退休年齡,暫不辦理離退休手續,工齡連續計算,解聘後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離退休手續。受聘參事本人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按國家關於延長離退休年齡的有關政策和人事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可不佔用所在單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名額。受聘參事所在單位調整工作人員職級時,應對參事與本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對待。

      任命制參事的工資調整參照國家公務員的有關規定辦理。受聘參事的供給關係包括工資、福利待遇等,仍由參事所在單位負責,按所在單位的有關規定辦理。個別從台港澳地區和國外回來定居的知名人士被聘為參事的,如未在其他部門、單位任職,由參事室商有關部門根據本人實際,參照其他參事的情況,相應解決有關待遇問題。

      四、重視搞好參事室領導班子建設。參事室的領導班子成員應在政治思想、組織領導能力、業務水準和身體狀況等方面能夠勝任本職工作,不搞照顧性安排。領導班子成員是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其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同級政協領導成員的任職年限;是中共黨員的,原則上按照現行幹部離退休制度辦理,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經當地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

      領導班子成員要認真抓好參事室工作,努力提高參事室工作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斷增強參事工作的活力。同時注意加強與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聯繫與合作,主動向參事所在單位提供參事的有關情況。

      五、各有關方面應支持參事室工作。在各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參事室統戰、諮詢工作的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妥善解決新聘參事的編制問題;財政部門除合理安排必要的業務活動經費外,應撥給必要的統戰活動經費。參事所在單位應對參事的參政議政活動給予支持,並把參事參政議政的實績作為對其進行考核的重要內容,其中實行工作承包制或定額管理的單位,應適當核減參事的業務工作定額。

      六、進一步加強對參事室工作的領導。各地應按照國發〔1988〕58號檔精神和統戰工作的要求,理順參事室的領導體制,政府要對參事室工作加強領導,定期檢查指導工作,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給參事室交任務、提要求,切實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政府負責同志應定期同參事進行座談,通報形勢和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情況,聽取參事的意見和建議。參事室在統戰政策和參事安排方面,要主動接受當地黨委統戰部門的指導。

     

【時效】:

【序號】:1402

關于“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參事室工作意見的通知”的用戶留言:

目前暫無留言

新增相關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