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國務院法制局關於解釋購銷合同條例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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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國務院法制局關於解釋購銷合同條例問題給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復函

【頒佈方】:國務院法制局

【頒佈日期】:19871024

【實施日期】:19871024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購問局濟問院合院購於民審庭審高經解審的於的判審高給法同庭于高局問釋你庭今年七月十一日的來函收悉。我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資局、國家標準局、商業部研究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中工礦產品、農副產品及通用產品、專用產品的劃分標準問題,現將意見轉給你們。

      關於工礦產品、農副產品,通用產品、專用產品的劃分意見

       一、工礦產品和農副產品的劃分

       原則上以產品性質來劃分;以產品性質難以區別的,可按產品的生產部門劃分。

       (一)工礦產品包括工業品生產資料和工業品生活資料。工業品生產資料通常稱為物資,即由工業部門提供的用於社會再生產的原材料、燃料和機電設備等,如:鋼材、有色金屬及其製品、木材、水泥、煤炭、石油、化工原料以及各種機電設備、電工產品、工具等。工業品生活資料是指工業部門提供的用於滿足人們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日用工業消費品,如紡織品、針織品、日用百貨、文化用品、民用五金、交通電器、家用電器、化工產品等。

       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農村鄉、村辦工業企業生產的磚、瓦、砂、石、水泥、煤炭等產品和廢舊物資,紡織部門的下腳料,林業部門的木材、木料,屬工礦產品。

       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可按生產的部門來劃分,如土糖、土紙、草席,從農民手中購進的,屬農副產品,從鄉村辦工業企業購進的,屬工礦產品。

       (二)農副產品包括農副業生產者從事的植物栽培、種植和動物繁殖、飼養的產品及初步加工品,或捕獵、採集的野生動物等。包括糧食(原糧和成品糧)、植物油(食用和非食用的植物油和油料)、糧食油料加工副產品、豬、牛、羊、禽、蛋、水產品、棉花(籽棉和皮棉)、麻、煙葉、茶葉、甘蔗、甜菜、幹鮮果、幹鮮菜、中藥材、畜產品、蠶繭、毛竹、篙竹、棕片、木材、蜂蜜、花、草、蟲、鳥、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纖維原料、野生澱粉原料和野生烤膠原料等種植、採集、飼養和捕獵的農、林、牧、副、漁產品。

       從屠宰廠購進的豬鬃、腸衣、皮張等畜產品,從糧油加工企業購進的成品糧、植物油及糧油副產品,屬農副產品。

       二、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的劃分

       (一)通用產品是指各個行業通常都可使用的工礦產品。如:工業品生產資料中的普通鋼材、木材、水泥、化工材料、煤炭、機床、汽車、工具、配件等和工業品生活資料如紡織品、針織品、日用百貨、文化用品和民用五金、交電、家用電器、化工產品等。

       (二)專用產品是指根據某一行業的生產技術要求,從產品設計到工藝流程、製造方法,都為某一種專門用途而生產的工礦產品。如冶金設備、石油設備、化工設備、紡織設備和器材等。不包括為專用設備配套並兼供其他行業使用的通用設備,如管道、電機等。有些通用產品具有一定的專用功能,如車床專用於切削加工,這屬於通用產品的專用性能而不屬於專用產品。

       按照需方提出的技術圖紙、樣品、技術條件生產的,只適用於該單位需要的產品,應視同專用產品。

       鑒於工礦產品品種繁多,技術性能各異,不可能列出專用產品和通用產品的目錄,因此,對通用產品和專用產品的劃分,除國家已有規定和經購銷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者外,必要時由各有關生產主管部門認定。

【時效】:

【序號】: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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