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司法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關於印

出自 Tw.18dao.net
前往: 導覽搜尋


【標題】:司法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關於印發《關於在三峽工程移民中加強法律服務工作的通知》和《關於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頒佈方】:司法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

【頒佈日期】:19980622

【實施日期】:19980622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通律程》法司關司、委法程、作三實開法通法三室室于國的院會中民服程的工關的強作實的三辦三三委務、務三程的程三辦三印通於工移辦加知峽司《峽發民法移院三在院三移工律於公院務民法局關委室【章名】 通知

       湖北省、重慶市移民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

       現將《關於在三峽工程移民中加強法律服務工作的通知》和《關於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的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章名】 附件1:關於在三峽工程移民中加強法律服務工作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有關批示精神,使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更好地為三峽工程提供全面、優質的法律服務,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三峽工程建設依法有序進行,現就在三峽工程移民工作中加強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通知如下:

       一、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時間長,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需要法律服務機構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務和法律保障。1992年以來,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為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提供法律服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法律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的職能作用,在參與三峽工程移民工作中積極為三峽工程移民工作提供公正、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為三峽工程移民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法律保障。

       二、參與三峽移民工程建設的單位和三峽工程各級移民管理部門應當聘請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以促進依法決策、依法管理。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各施工單位和移民安置地區要建立健全調解組織,及時排查、調解糾紛,防止民事糾紛、勞動糾紛激化。

       三、為了預防、減少糾紛,保證三峽工程移民工作順利進行,在三峽移民工程建設和移民安置中簽訂的土地徵用合同、庫區道路、房屋建設合同、房屋拆遷補償合同、移民遷建安置協定、搬遷周轉金和補償金使用協定、移民自謀職業的補償協議、移民專案開發合同等應當辦理公證。沿江各公證處要充分發揮公證職能,與有關部門協同配合,認真辦好與三峽移民工程建設、企業遷建、移民安置、生產生活有關的其他經濟、民事公證。各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應積極協助公證處,做好移民遷建安置中的協辦公證工作。

       四、各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要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觀念,不斷改變工作作風,積極主動地提供法律服務。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繫,及時掌握資訊,爭取提前介入,提供全方位、綜合性、全過程的法律服務。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要密切合作,加強對公證、調解事項的回訪監督,保證公證事項、調解協議的切實履行。

       五、各有關司法行政機關要把為三峽工程移民提供法律服務作為對口支援的一項重要內容,注意調查研究,加強對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的培訓、指導、協調和監督,及時總結,回饋資訊,推動法律服務工作向更高更新的領域發展。

       要將法律服務工作和普法教育、法制宣傳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充分利用各種傳媒工具,廣泛地宣傳報導,擴大律師、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影響,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之風深入人心,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落到實處。

       六、為了支援三峽工程建設,各法律服務機構在為三峽工程移民提供法律服務時,應將三峽移民遷建安置問題列入法律援助的範圍,為經濟困難的移民提供的法律幫助,應當按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減收、免收、緩收服務費。

       各地有關部門及各法律服務機構在為三峽工程提供法律服務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上報。

       【章名】 附件2:關於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和人民調解組織在三峽工程移民工作中的作用,為移民工程建設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三峽工程移民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三峽工程移民工作中,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法律服務工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事,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三條 法律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認真貫徹便民、利民原則,根據三峽工程移民工作的特點,採取登門服務、設點服務、巡迴服務、就地服務等方式,積極主動地提供法律服務。要加強對公證、調解事項的回訪監督,促進公證、調解事項的切實履行。

       第四條 為加強對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由司法部和國務院三峽建委移民局牽頭,組織相關省(市)的司法廳(局)和移民局組成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協調小組,負責對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並對移民工作中的重大舉措從法律角度進行調研、評估、論證、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建議。

       第五條 三峽庫區有移民遷建任務的基層各級政府、移民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聘請律師或者基層法律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

       法律顧問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顧問單位的重大決策進行論證,提出法律意見。

       (二)對顧問單位起草的或擬發佈的有關庫區建設和移民工作的規範性檔,從法律方面提出意見。

       (三)代理顧問單位參與訴訟、仲裁和調解活動。

       (四)協助審查重大經濟合同、經濟專案以及重要的法律文書。

       (五)幫助顧問單位加強合同管理,進行法制宣傳,促使涉及合同的各方嚴格履行合同。

       (六)辦理顧問單位委託辦理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 三峽工程移民工作中重大合同的簽訂,標的額較大的涉外經濟技術合同的談判、簽約,應當聘請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審核;工程融資、企業債券發行和上市,應有律師參與,並提供法律意見。

       第七條 三峽工程移民建設及主要設備、材料採購,應實行招標投標制。招標數額較大的和採取國際招標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聘請律師參與招標方案的論證,對有關招標檔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諮詢意見書;招、投標應在公證部門監督下進行,所簽合同應當辦理公證。

       第八條 三峽工程移民工作中的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辦理公證:

       (一)土地徵用、出讓、轉讓合同;

       (二)工程項目的開發、設計、建設施工、設備安裝、工程監理合同;

       (三)企業兼併、轉產、產權轉讓合同,企業拆遷協議、工礦企業房屋及重要設備拆遷協定;

       (四)工程融資、抵押擔保、銀團貸款、國際借款合同,工程項目的分包合同;

       (五)移民集體安置、投親靠友安置、自謀職業安置、養老安置補償協議;

       (六)移民資金包乾使用合同,搬遷周轉金、補償金使用協議,移民專案開發合同,開發項目貸款合同;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證的事項。

       第九條 強制拆遷、拆遷有爭議或無人管理的財產應當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對無人認領的拆遷補償金或其他財物應當辦理提存公證。

       對口支援三峽工程移民及在三峽工程庫區投資所涉及的合資、合作專案開發,應當簽訂協議並辦理公證;涉及資金、物品贈與的,可以簽訂合同並辦理公證。

       第十條 公證機構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主動地提供公證法律服務,認真辦好各類公證。對經公證的借款合同、還款協議及其他債權文書,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基層法律服務機構要協助公證處,做好移民遷建安置中的公證工作。

       第十一條 各施工單位和移民安置地區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及時排查、調解糾紛,防止民間糾紛、勞動糾紛激化。

       第十二條 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在為移民工作管理機構提供法律諮詢時,應給予減、免收費。法律服務機構在為經濟困難的移民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時,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定給予免收、減收或緩收費用。

       第十三條 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公開業務範圍、收費標準和工作守則,接受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第十四條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登記註冊的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三峽工程移民法律服務,違者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沒收非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時效】:

【序號】:1370

關于“法律法規/司法行政/司法部、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關於印”的用戶留言:

目前暫無留言

新增相關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