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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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摘要)

【頒佈方】:中共中央辦共廳\國務院辦共廳

【頒佈日期】:19930427

【實施日期】:19930427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摘於中員、贈廳作務務機券要中中嚴贈要廳接央知在金價在公機公接其機公院院務公公廳人于禁關關辦共國券辦金禮公證黨中央、國務院就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品問題曾多次作過規定。但是,一些地區、部門和單位違反規定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腐蝕性很大,不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財經紀律,而且誘發行賄受賄、搞權錢交易、不給好處不辦事等腐敗行為,敗壞黨風、政風,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離休、退休幹部和受黨政機關委託、聘任從事公務的人員),特別是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包括禮儀慶典、新聞發佈會和經濟活動中,不得以任何名義和變相形式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者,要堅決追究,根據數額多少和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索要或暗示對方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的,要從重處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不得以業務會、招待會、定貨展銷會、新聞發佈會等各種會議和禮儀、慶典、紀念、商務等各種活動及其他的形式或名義,向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凡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三、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中,由於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金和有價證券,必須在一個月內全部交出並上繳國庫。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貪污論處。

      四、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對上述規定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各級領導幹部要切實負起責任,嚴以律己,帶頭貫徹執行,並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人員加強教育管理,對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絕不允許敷衍塞責。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把好禮金和有價證券的開支關。各級審計機關要把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問題作為審計監督的一項經常性內容,嚴格執行財經紀律。銀行要加強現金管理,嚴防套取現金;各儲蓄機構一律不准接受國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用公款辦理禮儀儲蓄的業務。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要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嚴肅查處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案件,對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以儆效尤。

      五、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准。

【時效】:

【序號】: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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