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司法行政/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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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

【頒佈方】:中共中央/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31012

【實施日期】:19831012

【類別】:司法行政

【內容】:央共實實共開府建鄉、實的府共建立行立中通府立鄉建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的改革,現行農村政社合一的體制顯得很不適應。憲法已明確規定在農村建立鄉政府,政社必須相應分開。為了有領導、有步驟地搞好這一改革,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同時按鄉建立鄉黨委,並根據生產的需要和群眾的意願逐步建立經濟組織。要儘快改變黨不管黨、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狀況。

       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工作要與選舉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工作結合進行,大體上在一九八四年底以前完成。

       二、鄉的規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轄範圍為基礎,如原有公社範圍過大的也可以適當劃小。

       在建鄉中,要重視集鎮的建設,對具有一定條件的集鎮,可以成立鎮政府,以促進農村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

       三、鄉的編制要力求精幹,不得超過現在公社的人員編制,具體由各省、市、自治區統籌安排。

       鄉幹部要逐步從農村優秀人才中選拔,要能上能下。當選就任職,落選就回到生產中去。現有的脫產幹部,包括在集體經濟組織工作的,一切待遇不變,新選拔上來的經濟上給以適當補貼。

       過去各地選調了一些社員到公社工作,對於這部分人,適合繼續工作的可以留用,不適合的應動員回到生產中去。

       四、鄉人民政府建立後,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行使職權,領導本鄉的經濟、文化和各項社會建設,做好公安、民政、司法、文教衛生、計劃生育等工作。當前,應著重抓好社會治安,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發動群眾制訂鄉規民約,開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促進社會治安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

       五、政社分開以後,經濟體制的改革應繼續按照中共中央一九八三年一號檔的精神進行。

       現有社隊企業要繼續完善生產責任制,加強群眾的民主管理,辦成名副其實的合作經濟企業。在改革中,要嚴防財產損失和個人損公肥私。

       農業技術推廣、林業、畜牧獸醫、農業機械、經營管理等基層事業單位,供銷社和信用社,都應進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擴大服務範圍,提高服務品質,逐步形成一套技術、管理、流通、金融的服務體系,以利於農村多種經濟形式和商品生產的發展。

       六、隨著鄉政府的建立,應當建立鄉一級財政和相應的預決算制度,明確收入來源和開支範圍。有關具體事項由財政部規定。

       七、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按村民居住狀況設立。村民委員會要積極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鄉人民政府搞好本村的行政工作和生產建設工作。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要由村民選舉產生。各地在建鄉中可根據當地情況制訂村民委員會工作簡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制訂全國統一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有些以自然村為單位建立了農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的地方,當地群眾願意實行兩個機構一套班子,兼行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職能,也可同意試行。

       八、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是一件大事,各級黨委必須加強領導,堅持群眾路線,做好宣傳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行試點,逐步展開,保證工作品質。凡是已經進行改革的地方,已定的規模和已設的機構應在實踐中總結經驗,逐步完善。

       為了做好這項工作,要建立政社分開、建鄉的領導機構,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辦理。有關經濟體制和政權建設方面的具體事項,可分別與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和民政部聯繫。發現重大情況和問題,望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時效】:

【序號】: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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