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01228
【實施日期】:19901228
【類別】:刑法
【內容】:人員淫犯務常賣于懲子常物民制播播治、務全罪大於治懲制淫於淫會的會的淫決私關代懲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為了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抵制資產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特作如下決定:
一、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物品的,依照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處罰。不是為了牟利、傳播、攜帶、郵寄少量淫穢物品進出境的,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明知他人用於出版淫穢書刊而提供書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影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傳抄、傳看淫穢的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家長、學校應當加強管教。
四、利用淫穢物品進行流氓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處罰;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依照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的規定,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利用淫穢物品傳授犯罪方法的,依照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二條的規定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單位有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行政主管部門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照。
六、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本決定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便利,走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三)管理錄影、照像、複印等設備的人員,利用所管理的設備,犯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四)成年人教唆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走私、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七、淫穢物品和走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所得以及屬於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沒收的淫穢物品,按照國家規定銷毀。罰沒收入一律上繳國庫。
八、本決定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
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淫穢物品的種類和目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九、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關條文
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有關條款
三、以牟利或者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的影片、錄影帶、錄音帶、圖片、書刊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海關法有關條款
第四十八條 ……攜帶、郵寄淫穢物品進出境不構成走私罪的,由海關沒收貨物、物品、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有關條款
一、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規定的最高刑以上處刑,直至判處死刑:
1.流氓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攜帶兇器進行流氓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或者進行流氓犯罪活動危害特別嚴重的;
……
二、傳授犯罪方法,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條款 第三十二條 嚴厲禁止下列行為:
……
(二)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影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本決定予以保留,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納入97刑法,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適用97刑法規定。
【時效】:
【序號】: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