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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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880905
【實施日期】:19880905
【類別】:刑法
【內容】:家治委補露泄代民會大於家人常委全國于委露務國會會秘犯表會露會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
【時效】:失效
【序號】: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