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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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21228

【實施日期】:19921228

【類別】:刑法

【內容】:的民代劫人航劫航務治會民代的罪航國的表犯關持會代大大員關的為了懲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維護旅客和航空器的安全,特作如下決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時效】:失效

【序號】: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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