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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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19900628
【實施日期】:19900628
【類別】:刑法
【內容】:和和于國員辱會關侮侮代員國國關人國會徽決中侮代人會關辱罪治代徽共大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公佈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本決定已納入97刑法或者已不適用,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時效】:失效
【序號】: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