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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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頒佈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佈日期】:20010831
【實施日期】:20010831
【類別】:刑法
【內容】:人第百三十一的條全國會常會會法于百十關法條國常、第人八民民務法三民條一華三於法關於二八關關員關、和解條(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和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中關於土地管理的規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 ,是指非法批准徵用、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現予公告。
【時效】:
【序號】: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