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冶金化工/關於印發《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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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關於印發《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

【頒佈日期】:20020520

【實施日期】:20020520

【類別】:冶金化工

【內容】:方《關於安礦深專礦》》項專通項方發化通項煤整全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檔

     安委字[200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現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各地要結合實際,按該實施方案的要求,認真制定本地區的整治方案和措施,落實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門的責任,確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成效,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根據國務院關於繼續深入開展五項安全整治的總體要求,現提出2002年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總體要求

     以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國辦發[2001]68號文件和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以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依法整治,強化監察,淘汰落後,提高水準,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實現全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持續穩定好轉。

     二、深化整治的主要目標

     安全技術面貌明顯改善,礦井“一通三防”和綜合抗災能力有所提高,依法關閉破壞資源、技術落後、污染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遏制重大、特大事故,減少傷亡人數,實現煤礦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穩定好轉。

     三、深化整治的重點

     ———對破壞資源、技術落後、污染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以下七類小煤礦依法予以取締、關閉。

     一是被關閉後擅自恢復生產和非法私開礦井;

     二是截止今年3月底未通過省級政府驗收的礦井;

     三是通過驗收後經復查不合格的礦井;

     四是不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提出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礦井;

     五是採用非正規採煤方法的礦井;

     六是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而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採取防治措施的礦井;

     七是開採高灰高硫煤的礦井。

     ———國有地方煤礦按照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進行全面整治。存在重大隱患的一律停產整頓,經整頓仍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國有重點煤礦以強化“一通三防”工作,防止重大、特大瓦斯事故為重點進行整治,加大安全技改投入,健全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加強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準和現場管理水準。

     四、深化整治的步驟

     一是部署落實階段。各地要按照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立即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地區的整治方案和具體措施,並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是深入整治階段。各地要按照新修訂的《煤礦安全規程》進行全面排查。重點排查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煤礦和國有煤礦“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隱患,有針對性地落實整治措施。對七類應關閉礦井,要採取果斷措施,依法予以關閉。對國有煤礦存在重大隱患的,一律停產整頓。

     三是督促檢查階段。從十月開始至今年年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本地制定的深化整治標準進行驗收,並向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寫出書面報告。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督查,凡深化整治不合格的,將責令其限期重新整治,問題嚴重的地區要停產整頓。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煤礦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做到機構不撤,人員不散,繼續做好深化整治組織協調工作。要認真總結分析去年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經驗教訓,針對薄弱環節,制定措施,落實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責任制,強化各級地方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以及有關部門的責任,確保深化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2.堅持依法行政,懲治違法違紀行為,嚴格實行責任追究。深化整治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於干擾、阻撓深化整治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懲處;對非法新開礦井和已關閉礦井死灰復燃的,要依法追究礦主的刑事責任;對存在應關閉礦井未關閉和關閉不合格問題嚴重的,要追究當地政府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對在深化整治期間,小煤礦非法生產和因整治不力發生傷亡事故的,要依法從重從快處罰,並追究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對國有煤炭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業法人和主要領導的行政責任。對影響大、性質惡劣的特大事故,及時將查處結果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佈。

     3.強化監督與監察,促進深化煤礦安全整治各項措施的落實。各地要對現有的各類小煤礦進行全面排查,凡屬應關閉的七類小煤礦,要採取果斷措施,堅決予以關閉;凡屬停產整頓的煤礦,必須制定整治措施,明確責任人,督促檢查落實。各地人民政府要根據整治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組織開展以鞏固成果嚴防死灰復燃、依法查處和打擊非法生產為重點的聯合執法和監督檢查。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大監察執法力度,認真履行職責,確定監察重點,明確監察任務,落實監察責任制。對重點地區、重點礦井,進行重點跟蹤監察;對依法關閉的、停產整頓的、限期整改的礦井,要按照執法程式及時下達執法文書。凡發現整治不徹底、關井不到位的,要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國有煤炭企業提出監察意見,督促整改落實,並依法查處責任者。

     4.加大整治力度,堅決淘汰落後生產能力。今後各地一律不得批准開辦新的小煤礦。對在國辦發明電[2001]25號下發前“四證”不全的礦井,又納入整頓驗收範圍並通過驗收的,也要吊銷“四證”,予以關閉。各地要抓緊對小煤礦進行分類,確定關閉對象,並在新聞媒體上公佈。要按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的《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對已通過驗收的小煤礦逐一對照檢查,凡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予以關閉。各地要按照本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對列入關閉物件的礦井,認真組織實施,落實關井責任,確保關井品質,不得以任何藉口拖延。

     5.加強安全基礎工作,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各地要繼續抓好國有重點煤礦安全技術改造,圍繞礦井“一通三防”,重點加大瓦斯抽放、通風系統和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技改投入;國有地方煤礦要加大“一通三防”隱患整治,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和技術措施,堅決取締非正規採煤工作面;小煤礦要採用壁式開採,嚴禁採用非正規、落後的開採方法。推進安全科技成果轉化,應用高新技術解決煤礦重大災害防治中的關鍵技術難題,提高煤礦災害綜合防治能力。強化安全培訓,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有關部門依法對各類煤礦礦長、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資格和操作資格的培訓、考核,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上崗證,並持證上崗;實行安全資格一票否決制,凡未取得礦長安全資格的一律不得擔任礦長。

     6.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要利用各種形式,廣泛宣傳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新聞媒體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作用。結合開展以“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為主題的“安全生產月”和“安全生產萬里行”活動,形成全社會重視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良好氛圍。各地人民政府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對群眾舉報的小煤礦死灰復燃及非法生產問題,要認真追查,依法嚴肅處理。對死灰復燃嚴重、整治不力的地區,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時效】:

【序號】: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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