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其他綜合/國務院關於做好原國民黨縣團以下人員釋放和轉業後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
【標題】:國務院關於做好原國民黨縣團以下人員釋放和轉業後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
【頒佈方】:國務院
【頒佈日期】:19830318
【實施日期】:19830318
【類別】:其他綜合
【內容】:安國團團好安工國通業縣後縣團的縣通通通置作釋國員民務好縣轉業團人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釋放和安置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的方案》的通知發出後,到一九八二年六月底,全部寬大釋放了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人員。各地隨即對留場就業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人員進行轉業安置。為了順利完成安置工作,現根據中共央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和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
一、關於有勞動能力人員的就業安置問題
回城鎮的,要通過多種管道安排就業,可以由當地政府酌情安排在全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可以由街道予以安置。其工資待遇,原在勞改就業場所有工資級別的,按調動人員對待,照原工資級別執行;原無工資級別的,按新擔負的工作、工種,經考核後重新定級、對自謀職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必要的扶持。
回農村的,由社隊安排農業勞動或其他專業隊、組勞動,也可將他們分配到社隊企業。
二、關於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的生活救濟問題
對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瞻養有困難的,要逐人確定固定救濟金額,由所在省、市、自治區統籌安排解決。救濟標準可有一定幅度,由公安、財政、民政部門共同商定。原則上大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城鎮高於農村,消費水準較高的地區高於消費水準較低的地區。
對已實行帶生活費回家養起來的老病殘人員,宣佈轉業安置後,原經濟待遇不變,仍由原勞改就業單位定期撥款,委託當地民政部門按月支付。對他們不再發給安家、生活補助費。
三、關於口糧供應及住房問題
回城鎮的,憑落戶證明和糧油轉移證明,由當地糧食部門辦理糧油銜接供應手續;分配工作後,按同類企業、同工種的定量標準予以供應。
回農村的,口糧由社隊解決。社隊解決有困難的,由當地糧食部門供應到分配新糧時為止。對其中本人及其親屬均已喪失勞動能力、無力承包責任田的少數寬轉人員,由當地糧食部門按農村統銷辦法供應。
對住房過於緊張、寬轉人員回家後無法安身的,由當地政府採取調劑、自建公助等辦法,幫助解決。
四、關於留勞改單位安置問題
對確實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的,或本人堅決不願回家的,以及家屬收留確有困難的,由勞改單位分別情況予以安置:
1、對年齡六十歲以下、有勞動能力的,由國家撥給勞動指標,轉為正式工人或農工。
2、對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勞改單位養起來,生活費標準由各地自定。對年齡雖已超過六十歲,但尚能參加一些勞動的,可實行基本生活費加勞動補貼的辦法。
3、對勞改或就業期間患職業病的人,按國家現行規定辦理。
五、加快進度,善始善終地做好寬轉工作
1、當前,要儘快做好尚未落實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對過去聯繫時,親屬由於經濟、住房等困難而拒絕接收的,要把材料再次返回當地,按照新擬訂的辦法,有針對性地消除其顧慮,力爭更多的寬轉人員回家與親人團聚。
2、一部分轉業安置人員,只有配偶在勞改就業單位與本人同住,其子女均在原籍或外地,應當允許他們攜同配偶投靠其子女。
3、要抓緊時間,務求今年上半年內全面完成寬轉工作。
本通知請各地認真研究,結合實際情況,擬定實施辦法,切實貫徹執行。此項工作結束前,凡有安置任務的縣、市,應組織全面的檢查驗收。由政府的領導同志負責,組織公安、統戰、民政、勞動、財政、房管、糧食等有關部門,對安置在本地區的寬轉人員(包括跨省安置的),逐人進行調查,瞭解安置情況,解決存在問題,務求做到戶口、勞動、生活和困難救濟四落實,不留後遺症,防止倒流和上訪。檢查驗收後,要逐級上報情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必要時,也應對重點地區進行檢查驗收。
【時效】:
【序號】:1220